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5月10日

所有條文

甲、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部部長舒韋爾致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照
    會(譯文)第七六九號關於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與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合
    作事,本部長曾最近數日內與中華民國經濟部代表舉行會商,在此項
    會商過程中,雙方曾就下列各項獲致協議:
    一、中華民國經濟部同意於本年內適當時期派遣水稻專家一人、土壤
        專家一人暨農民三人赴沙烏地阿拉伯,協助試種水稻,為期兩年
        。
    二、中華民國經濟部將支付上述專家暨農民往返沙烏地阿拉伯之一切
        旅費,暨彼等在沙國服務期間之薪給。
    三、沙烏地阿拉伯農業部同意:每月付給上述專家暨農民在沙服務期
        間相當數額之現金,作為特別津貼;並供給適當住所、傢俱暨其
        他必需品。
    四、沙烏地阿拉伯農業部將供給上述專家等沙國服務期間所需之一切
        稻種、耕作器具、交通工具包括所需燃料、保養暨修理,暨執行
        工作上所需之一切便利。
    上列四種協議,如荷貴部長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惠予證實,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同意之復照,自換簽之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致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舒韋爾(簽字)
    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四年五月十日
乙、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覆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部部長舒韋爾照
    會外(53)西二字第 009361 號頃准貴部長五月十日照會內開:
    「關於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與中華民國農業技術合作事,本部長曾最近
    數日內與中華民國經濟部代表舉行會商,在此項會商過程中,雙方曾
    就下列各項獲致協議:
    一、中華民國經濟部同意於本年內適當時期派遣水稻專家一人、土壤
        專家一人暨農民三人赴沙烏地阿拉伯,協助試種水稻,為期兩年
        。
    二、中華民國經濟部將支付上述專家暨農民往返沙烏地阿拉伯之一切
        旅費,暨彼等在沙國服務期間之薪給。
    三、沙烏地阿拉伯農業部同意:每月付給上述專家暨農民在沙服務期
        間相當數額之現金,作為特別津貼;並供給適當住所、傢俱暨其
        他必需品。
    四、沙烏地阿拉伯農業部將供給上述專家等沙國服務期間所需之一切
        稻種、耕作器具、交通工具包括所需燃料、保養暨修理,暨執行
        工作上所需之一切便利。
    上列四種協議,如荷貴部長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惠予證實,則本照會與
貴部長同意之復照,自換簽之日起生效。」本部長茲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
證實接受貴部長來照所開之四項協議。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致崇高之敬意。
    此致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部
部長舒韋爾閣下
沈昌煥(簽字)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於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