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玻利維亞政府關於農工技術合作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6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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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周書楷覆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古迪雷斯照
    會外(60)中南美(1)024260 臺北,16,12,1971
    逕覆者:接准
    貴部長十二月十六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茲為實施中玻兩國間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簽訂之科
    學技術合作協定,本部長特就兩國間農工技術合作有關事項,建議兩
    國政府以換文方式,訂立一項補充協議。此補充協議包括下列各項
(一)農工部份
      第一階段  農業
    1.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一由專家及技術人員約十二人組成之農業技
      術團(以下簡稱「農技團」)前往玻國,從事茶、花生、稻米及大
      豆之種植,小型灌溉排水,暨研究病蟲害之袪除。
      先遣人員包括茶、花生及大豆種植專家,將於下年三、四月間前往
      開始工作。
      中華民國將另派養豬專家一人,前往玻利維亞共和國,考察豬之蕃
      殖及豬油、豬肉之加工。
    2.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往返玻利維亞共和國之旅費。
    3.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在玻利維亞共和國服務期間之薪金。
    4.中華民國政府負責供給農技團需由臺灣購運前往玻利維亞共和國之
      農具與器材。此項農具與器材之關稅及其他稅捐應予豁免。
    5.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負責供給農技團所需非為中華民國出產之其他
      農具器材、以及車輛(包括油料、修理、保養及保險)、肥料、農
      藥、種子及勞工。
    6.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負責清理及平整農技團工作區之土地,並負責
      處理必要之水源及灌溉系統。
    7.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負責農技團具有現代設備之適當住所。
    8.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負責農技團人員在玻利維亞共和國境內出差之
      食宿與交通費用。
    9.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負擔農技團人員在玻利維亞共和國服務期間之
      醫療費用。
   10.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提供農技團工作上所需之傳譯英語人員,並指
      派聯絡員分駐農技團各工作區住處近鄰,俾予協助。
   11.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對農技團人員之薪金不課所得稅,並對其進入
      之行李不徵關稅。
   12.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應採取各項措施,促使其國民參加農技團之工
      作,其人數由雙方同意決定之。
   13.農技團為達成第一項所規定之目的,得自由使用其工作區內之土地
      。
      農技團收穫之一切農產品,除保留合理部份以供該團本身之消費或
      作種子及樣品之用外,均應交予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
   14.農技團在玻利維亞共和國服務之期限為兩年,自抵達玻利維亞國境
      之日起算。
      上述期限如經雙方於本補充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
      農技團人員將視工作實際需要,由雙方協議調動。第二階段  工業
      俟第一階段工作辦有成效時,兩國政府得就第二階段工業部份進行
      研討,以期實施。
      1.機器:中華民國將依中玻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為在玻利維亞建造
        之製茶及搾製植物油之小型實驗廠提供必要之加工技術人員,以
        生產紅茶暨花生油及豆油。中華民國並準備以分期付款方式,向
        玻利維亞提供貸款,以供購買中華民國產製之有關機器及器材。
        有關細節,俟另訂條款規定之。
      2.礦業:雙方將另協議由中華民國派遣一礦冶專家,前往玻利維亞
        共和國,考察提鍊後之錫礦及其他礦產所含金質。
(二)商業部份
    1.石油:石油交易將經由中國石油公司及玻利維亞油礦公司洽商辦理
      。玻利維亞油礦公司應提供石油品質,價格及交貨情形等一切必要
      資料。
    2.棉花及硫磺:應由中玻兩國有關部會建立聯繫,以推動雙方政府及
      民間之購銷。
      上述各項如荷
      閣下覆照述明  貴國政府同意時,本照會及  閣下
      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協議,該項協議應自即日起生效。
      」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同意來照所列各項;
      並認為  貴部長來照與本覆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
      府間之協議,該項協議應自即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部長重表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玻利維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古迪雷斯閣下
      周書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