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業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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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次長阿利達致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
    于彭照會譯文大使閣下:
    逕啟者:茲錄轉本部經收函件內開:
    「部長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依據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及一九七四年四
    月六日簽署之農業暨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經由農業及漁業技術團分別
    於一九七一年及一九七四年起,進行一項殊堪讚佩之工作,於稻作生
    產及其運銷方面改善稻作技術,得以大幅提高產量及實質增加宏國農
    民所得,尤以受輔導農民為著。此外,純種豬發展計畫,為改善農民
    及養豬戶之豢養技術,引進美國純種豬,以致產量及一般人民之飲食
    均獲改善。技術團並與若干土地改革合作農場及非改革地區農民進行
    合作,設計並興建各型灌溉與排水系統,以期增加全國農業生產。目
    前對果地省聖彼得蘇拉市之聖安東尼合作農場提供技術援助,使成模
    範計畫。其協助範圍為:(甲)田地整平,(乙)灌溉排水系統,
    (丙)中華民國農機具之使用,(丁)碾米工廠之興建(稻米之烘乾
    與碾碎),其他相關農場亦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吸取農場經營與管理
    之經驗。技術團正擬訂於近期內實施計畫,如:(甲)蔬菜果園及(
    乙)農民及農技人員之訓練。  貴部長當瞭解中國技術團在農漁方面
    所從事之工作,在技術上與實際作業上之貢獻至為寶貴,已充分改善
    生產力並增加全國農民之知識。基於前述理由,天然資源部有感於中
    華民國政府之技術及財政援助在宏國所扮演之角色,特請  貴部轉請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分別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與一九七四年四月六
    日簽署之農業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各予延效期三年。同時並請  貴部
    長向中華民國政府轉達吾人對中國駐宏技術團所提供之有效合作之謝
    忱,特別對其團長柯德基先生本部近期將致贈榮譽狀,為渠在宏國優
    異表現申致謝意。本人敬向  貴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天然資源部部
    長:米格安赫‧伯尼雅。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於德古西卡巴,發文S
    字第三六五–八五號。」
    准此,敬請  貴大使將天然資源部長上列請求轉達
    貴國政府,庶正同意將分別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及一九七四年四月
    六日簽署之農業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各予展延效期三年。
    本人順向  貴大使閣下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長
    阿利達(簽字)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於德古西卡巴
乙、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于彭復宏都拉斯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巴
    斯博士照會譯文
    部長閣下:
    逕復者:接准外交部次長阿利達閣下第0二七–DTTL–八五號照會轉
    錄一項請求,內開:
    「部長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依據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及一九七四年四
    月六日簽署之農業暨漁業技術合作協定,經由農業及漁業技術團分別
    於一九七一年及一九七四年起,進行一項殊堪讚佩之工作,於稻作生
    產及其運銷方面改善稻作技術,得以大幅提高產量及實質增加宏國農
    民所得,尤以受輔導農民為著。此外,純種豬發展計畫,為改善農民
    及養豬戶之豢養技術,引進美國純種豬,以致產量及一般人民之飲食
    均獲改善。技術團並與若干土地改革合作農場及非改革地區農民進行
    合作,設計並興建各型灌溉與排水系統,以期增加全國農業生產。目
    前對果地省聖彼得蘇拉市之聖安東尼合作農場提供技術援助,使成模
    範計畫。其協助範圍為:(甲)田地整平,(乙)灌溉排水系統,
    (丙)中華民國農機具之使用,(丁)碾米工廠之興建(稻米之烘乾
    與碾碎),其他相關農場亦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吸取農場經營與管理
    之經驗。技術團正擬訂於近期內實施計畫,如:(甲)蔬菜果園及(
    乙)農民及農技人員之訓練。  貴部長當瞭解中國技術團在農漁方面
    所從事之工作,在技術上與實際作業上之貢獻至為寶貴,已充分改善
    生產力並增加全國農民之知識。基於前述理由,天然資源部有感於中
    華民國政府之技術及財政援助在宏國所扮演之角色,特請  貴部轉請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分別於一九七一年八月二日與一九七四年四月六
    日簽署之農業及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各予延效期三年。同時並請  貴部
    長向中華民國政府轉達吾人對中國駐宏技術團所提供之有效合作之謝
    忱,特別對其團長柯德基先生本部近期將致贈榮譽狀,為渠在宏國優
    異表現申致謝意。本人敬向  貴部長申致崇高之敬意。天然資源部部
    長:米格安赫‧伯尼雅。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於德古西卡巴。」
    本大使謹奉復  貴部長,中華民國政府欣然同意將農業及漁業技術合
    作協定之效期分別自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起各予展延三
    年,餘均適用中華民國與宏都拉斯兩國政府在上述農業暨漁業技術合
    作協定中已訂條款,本次換文即構成此項協議。
    本人順向  貴部長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于彭(簽字)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德古西卡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