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迪亞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致駐巴拿馬曾大使
憲揆第 DGOCTI/DT 080  號照會大使閣下:
    敬啟者: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
漁業技術合作協定,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
績效卓著,敬請  閣下轉請  貴國政府依照原協定所訂條
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將該協定效期續延兩年。此項請求倘荷中華
民國政府同意,茲建議本照會及閣下代表貴國政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部長
    阿巴迪亞【簽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
    駐巴拿馬曾大使憲揆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復巴拿馬外交部部長阿巴
迪亞P-86--137 號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閣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TI/DT 080 號照會內開:「
大使閣下:敬啟者:關於一九七三年十月八日所簽訂之中華民國與巴拿馬
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漁技團績效卓著,敬請  閣下轉請  貴國
政府依照原協定所訂條件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起將該協定效期續延兩
年。此項請求倘荷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茲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貴國政
府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
廿六日起生效。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茲復告閣下:中華民國政府亟願
進一步加強貴我兩國間既存之睦誼,同意將該漁業技術合作協定再度延長
效期兩年。本人並願證實本復照及  閣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第 DGO-C
TI/DT080號照會即構成貴我兩國間之一項協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廿六日
起生效。
    本人順向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中華民國大使
    曾憲揆【簽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