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與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
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研會)訂定科技交換合作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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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本協定之宗旨在於每年提供科技人員交換之機會,以參與及加強中華
民國與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之合作。其範圍將不與其他醫藥方面之合
作安排相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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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範圍:
本協定將以雙方每年最多交換科技人員十二人/月為基礎,在正常情
況下每一交換研究人員赴對方工作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但期訪問
人員得以專案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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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之項目:
本協定將包括所有之醫藥科技項目,並包括獸醫學之基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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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換人員資格:
(一)交換人員最低學術資歷之認定,南非方面以醫研會承認之學位為
資格要件,中華民國以國科會認定之計畫主持人為準。上述交換
人員必需為教學、研究機構、以及工業界之現職人員,並必需具
有派遣國之公民身分。
(二)申請人員必需於申請前,先洽妥對方工作單位同意,在其訪問期
間安排其研究項目如細節。
(三)中華民國有醫學資格之研究人員在赴南非研究之前,需向南非醫
學及牙醫委員會做臨時性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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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範圍
(一)中華民國科技人員。
1.中華民國科技人員在本協定之支援下訪問南非共和國時,在其
工作期間將獲得醫研會以月份計算之補助,其補助金額之標準
,每年將按實際情形檢討一次,依訪問人員之業績及經歷而定
。醫研會將負責中華民國訪間人員本人及其眷屬及子女(如隨
同其配偶及父母訪斐時)在南非工作期間之保險費用。
2.中華民國國科會將負擔中華民國科技人員訪問南非時之往返機
票費用。
(二)南非科技人員。
1.每一南非科技人員在本協定支援下訪問中華民國時,在其工作
期間將獲得國科會以月份計算之補助,其補助金額標準,每年
按實際情形檢討一次,依訪問人員之業績及經歷而定。國科會
將負責南非訪問人員及本人及其眷屬與子女(如隨同其配偶與
父母來華訪問者) ,在華工作期間之醫藥保險費用。
2.南非醫研會將負擔南非科技人員訪問中華民國時之往返機票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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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管理
(一)中華民國方面,由國科會負責本交換協定之行政管理工作。
(二)南非方面由醫研會總管理處代表醫研會處理本協定有關之行政業
務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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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之申請及評選程序
(一)中華民國方面
中華民國國科會提名之訪問人員名單將經南非醫研會同意後始為
最後核定。
(二)南非方面
南非醫研會提名之訪問人員名單將經中華民國國科會之同意始為
最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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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之變更
(一)中華民國科技人員
如某一獲得本協定補助之人員意欲更已獲准計畫之內容(設計、
期限、邀請單位等)時,須向中華民國國科會提出申請。
(二)南非科技人員
如某一獲得本協定補助之人員意欲更已獲准計畫之內容(設計、
執行期限、邀請單位等)時,須向南非醫研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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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啟始之日期
接受一方,接受派遣一方之提名後得以三個月時間安排工作細節及簽
證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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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報告
每一交換訪問科技人員,須於其工作完畢後二個月內向國科會及醫研
會提出一簡要報告(約一千字),說明訪問期間之心得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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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果出版
研究成果可按正常慣例在科技學術性什誌中刊登,但需事先徵得接
受國補助機構之書面同意,並載明其計畫係由國科會及醫研會所資
助。刊物出版後立即將抽印本各三份分送國科會及醫研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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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研討會
每年國科會與醫研會將就共同有興趣之課題,分別輪流在中華民國
及南非共和國舉辦研討會一次。雙方各負擔其出席人員赴國外旅行
之費用,而主辦國則負擔全部國內費用。
日期:一九八三年三月廿八日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明哲(簽字)
南非共和國醫藥研究委員會
主席 布寧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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