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
  戰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
  備整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
  隊指揮事項。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
  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
  總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
  主任、助理次長(執行官)、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
  處長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
  、主任、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
  職務列上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
  校、尉官、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