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海軍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辦理。

  本校以培養海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
      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與資訊之教學、研究、推廣及
      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本校設航海事務部、戰鬥系統部、動力系統部、學員生大隊部、勤務連
  。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
  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本校置副教育長、部主任、處長、組長、主任、大隊長、副處長、主任
  教官、教官、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連長、副中隊長、排長。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
  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