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
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
|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權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使責任更為周全明確,加強本法推展效能。
|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之範圍,並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
|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
教育。
〔立法理由〕 特設置全民國防教育日,舉辦相關活動,以推廣全民國防教育。
|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
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將全民國防教育區分為「學校」、「政府機關」、「國防工業訓儲
機構」及「一般社會大眾」四部分。
二、明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
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
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眾之
全民國防共識,建立全民國防理念。
〔立法理由〕 一、社會民眾應採鼓勵性推動。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材的專責單位。
|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
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立法理由〕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四章」,政府得實施「動員演習 」,且我
國「動員演習」行之有年,如配合動員演習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宣導 ,
亦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
、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
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保護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文物
及場所,以利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
機關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以為推動之準據。
|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
予公假。
〔立法理由〕 為鼓勵全民參加國防教育,明定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
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原則,依會計年度
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
|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
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為獎勵對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故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制定相關獎勵規定。
|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