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以下簡稱戰綜組織),係行政動員與軍事動
    員間之協調介面,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協調行政動員準備執行機關,掌握責任地區內
          之動員能量,協力軍事動員準備,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
          宜。
    (二)動員實施階段:協調整合行政動員準備執行機關將所積儲之人
          、物總力,迅速轉化為具體實質戰力,以支援軍事作戰或緊急
          危難所需。

三、戰綜組織之工作推動,係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核心,各級
    行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為後援,作戰區為作戰部隊動員需求與
    派遣兵力支援地方之統合單位,地區、縣(市)後備指揮部為政、軍
    協調溝通之管道,以凝聚與發揮民、政、軍整體力量。

四、戰綜組織於動員準備階段以「會報」方式組成運作;於動員實施階段
    轉換成「中心」,採二十四小時輪值運作。

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臺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
    服務中心)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
    揮部設置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更銜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復於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
隸於該署,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六、臺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
    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所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五點說明。其主官亦配合由「司令」
修正為「指揮官」。

七、臺閩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行政院動員會報指示事項。
    (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法令研修之建議。
    (三)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彙復
          事宜。
    (四)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
    (六)協調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所需之人、物力動員整備事項。
    (七)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
          聯繫事宜。

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臺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臺中市、南投
            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
            縣等三直轄市、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臺東縣等二縣
            。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爰將「桃園縣」修正為「桃園市」。
二、酌作文字修正。

九、臺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
    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
    秘書組,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
    定單位兼任之。

十、外、離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各一級幕僚單
    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
    之縣長、議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所在作戰區(防衛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臺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
            轉及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獲得
            及彙整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
            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

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十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
            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
            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
            作協調連繫事宜。

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二月至四月、八月至十月
            ,各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十五、戰綜組織與業務,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協調、指導
      之。

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臺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行作戰管制
      ,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轄內直轄市、縣(市)戰力綜合協調中
      心行作戰管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戰時戰綜會報轉換「中心」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十七、各級戰綜會報於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遂
            行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之協調與作業。
      (二)地區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派員進駐相對層級之作戰區(防
            衛部)「國軍災害應變中心」,掌握行政區域內之災損狀況
            ,協調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協調相對層級之動
            員會報,共同派員進駐相對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協調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十八、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台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受行政
            院動員協調管制中心指導,並納入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
            運作,負責指導各作戰區計畫內人、物力動員與跨區支援事
            項。
      (二)地區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
            合相對層級之作戰區「聯合作戰指揮中心」運作,依實際作
            業需要編組、分工,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協
            調管制中心掌握各項動員能量,以支援作戰及應急之需求。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直轄市、縣(市)
            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合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災害防
            救會報轉換為「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依實際作業需要
            編組、分工,負責協調動員民、物力,支援軍事作戰。
      前項各級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轉換之程序、編組,由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五點。

十九、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時限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三小時。
      (二)地區及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二小時。

二十、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準備階段,與其納編單位間之通信,運用現有
      通信系統連繫;動員實施階段(戰時),依「戰備各階段公、民營
      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統一規劃辦理之。

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指導所屬後
        備指揮部,循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各級戰綜會報所
需經費改由該署指導所屬後備指揮部編列,爰予修正。

二十二、各級戰綜會報之編組人員名冊,應陳送其上一級備查;編組委員
        如有異動時亦同。

二十三、各級戰綜會報對於辦理會報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應依權
        責予以獎勵,並得呈報行政院動員會報辦理議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