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執行國防部專案研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
    國防院)所辦理專案研究之研究品質,提升政策分析能量,俾使所作
    研究確有助本部政策制定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六項「本院之業
務範圍為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有關研究及受委託事項」訂定。

二、本部整合評估司(以下簡稱整評司)為本部委請國防院所執行專案研
    究之督導單位,負責成立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辦理國防部專案研
    究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並管制專案研究需求彙整、執行
    及成果運用事宜。
〔立法理由〕
說明本院專案研究之統籌管理單位,及成立專案研究計畫審查會。

三、國防院專案研究計畫書之審定,應由審查會辦理,置委員五人至十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軍政副部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業管常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整評司司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相關業管主官(管)兼任之,並得就
    具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聘兼之。審查會依會務需要召開
    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審查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立法理由〕
說明審查會之編組及會議召開方式。

四、專案研究議題之彙整、審查、分配及計畫審定:
  (一)研究議題彙整:由整評司於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前一年一月一
        日前)彙整完成本部聯參單位、各軍種司令部及指揮部所提研究
        議題後辦理。
  (二)研究議題審查:由整評司於年度開始前十一個月(前一年二月一
        日)前,完成研究議題初步審查,並與國防院共同舉行研究議題
        協調會修訂研究議題,簽呈軍政副部長核定後函送國防院撰擬專
        案研究計畫書。
  (三)研究議題分配:
        1.由國防院執行長依本部所提研究議題屬性,將專案研究議題分
          配給國防院各所及中心,並由各所所長及中心主任決定各研究
          議題研究計畫主持人,並由該研究計畫主持人擬具專案研究計
          畫書。
        2.由國防院綜整完成專案研究計畫書後,經該院執行長同意後,
          於年度開始前十個月(前一年三月一日)前函覆本部。
  (四)研究計畫審定:由本部召開審查會,審查國防院所提專案研究計
        畫書,並得邀請研究議題提出單位列席,並於年度開始前九個月
        (前一年四月一日)函送國防院列入工作計畫。
〔立法理由〕
說明專案研究辦理程序。

五、國防院執行專案研究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專案研究原則上以一年以內為期程,俾利預算編列與結報編列,
        但經本部同意者,得以一年以上為期程,其所需預算可跨年度編
        列。
  (二)國防院研究人員應依專案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方法、時程
        及預算執行專案研究,未經本部同意,不得變更。
  (三)研究計畫主持人更換,應事先取得原研究議題提出單位之書面同
        意。
  (四)研究計畫倘需要編列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應擬具出國計畫
        書,連同研究計畫書送國防院審查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
        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五)研究計畫期程若在六個月以上者,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提送期中
        報告(以一萬字為原則),並邀請研究議題提出單位召開檢討會
        議,以避免研究目標悖離初衷。會畢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依研究議
        題提出單位所提前述會議紀錄,或研究議題提出單位審查意見修
        訂相關研究後,賡續執行專案研究。
  (六)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於研究期程截止前一個月,邀請研究議題提出
        單位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研究主持人應參照前述會議紀錄,
        或研究議題提出單位審查意見修訂期末報告後,完成期末報告,
        俟研究議題提出單位審查無誤後,將定稿之期末報告函送本部。
  (七)本部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
        工作報告,研究計畫主持人應配合有關檢核工作。
〔立法理由〕
說明國防院執行專案研究計畫應注意事項。

六、專案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研究計畫主持人。
  (二)研究主旨(包括研究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
  (三)研究主題背景分析及有關研究檢討。
  (四)研究方法及過程。
  (五)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六)預期之研究發現。
  (七)研究人員出國計畫書(如需出國時加填)。
  (八)研究人員相關資料及分工情形。
  (九)需本部提供之委託專案研究相關資料及行政支援項目。
  (十)期末報告內容大綱。
〔立法理由〕
說明專案研究計劃書之撰擬內容。

七、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及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有關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報告等)
        。
〔立法理由〕
說明期中報告撰擬內容。

八、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
  (一)封面、封底依學術論文格式由研究計畫主持人自行印製。
  (二)封面書明研究主題、研究議題提出、印製年月等文字,封面裡頁
        ,除上述文字外,應再加列研究主持人及研究人員等;報告初稿
        並請於研究主題下方註明初稿字樣。書脊應書明研究主題及財團
        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等字樣。
  (三)本文前應加列摘要(約四千字),簡略說明研究主旨、緣起、經
        過、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意見。各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方式分項
        條述內容(含做法及理由)。
  (四)目次、圖次、表次。
  (五)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採夾註者免)。
  (六)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七)建議事項區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兩類,採表格方式逐
        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
  (八)研究調查問卷、本部審議意見及研究主持人之修正說明、各項座
        談會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
        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
        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立法理由〕
說明期末報告撰內容。

九、出國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出訪國家。
  (二)出訪期程。
  (三)出訪人員。
  (四)駐點單位。
  (五)經費來源。
  (六)預期成效。
〔立法理由〕
說明出國計畫書撰擬內容。

十、定稿後之研究報告得視報告所提建議之政策價值、研究報告之機敏性
    ,依下列方式運用及管理:
  (一)研究建議屬具體可行者,由本部管制相關聯參、各軍種司令部及
        指揮部辦理。
  (二)報告內容未被列為「密」級(含)以上者,除送國防部圖書館典
        藏外,得函送國家圖書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
        究與資訊中心或國內外相關學術單位寄存。
  (三)由國防院舉行「研究成果發表會」,邀請研究計畫主持人發表研
        究成果。
  (四)由本部邀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參加相關會議或研討會中報告。
〔立法理由〕
說明研究報告應用方式。

十一、國防院辦理國防部專案研究成效,列入績效評估考評項目。
〔立法理由〕
說明專案研究納入國防院績效考評指標。

十二、專案研究相關資料涉及國家機密、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時,應注意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應保守秘密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說明專案研究亦納入國家機密法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