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匪偽心戰宣傳品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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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嚴密防止並杜絕匪偽心戰宣傳品之留存夾帶與傳播,特定本辦法。

  本辦法對匪心戰宣傳品之處理,分臺灣本島地區與外島地區(包括金、
  馬、澎湖等)。

  凡在臺灣本島地區發現之匪偽心戰宣傳品,其搜檢處理,應由臺灣警備
  總司令部負綜合、協調與督導之責。

  凡在外島地區發現之匪偽心戰宣傳品,其搜檢處理應由當地最高軍政指
  揮機關負責督導與執行之責。

  凡在臺灣本島地區發現匪偽心戰宣傳品時,其搜檢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地發現匪偽心戰宣傳品及匪偽空飄心戰器材時,一律由警察機關
      負搜檢處理之責,各情報治安單位亦應協助檢繳,以補民眾之疏失
      與警力之不足。
  二、各地發現之匪偽空飄心戰器材,由各警局逕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核
      辦,並視需要協調空軍總司令部提供技術檢驗支援。
  三、各地居民凡發現與檢獲匪偽心戰宣傳品及匪偽心戰器材,應立即送
      繳當地警察機關,不得拆閱,留存及傳播,警察機關受理此項案件
      ,手續應予簡化,力求便民。
  四、各地軍政機關、部隊、學校、廠庫等在其駐地範圍內發現與檢獲之
      匪偽心戰器材,除應即時全部送交當地警察機關層轉外,並應澈底
      清查本單位官兵學生、員工,不得私自留存及傳播。
  五、各警察局直接搜檢,或據送繳之匪偽心戰宣傳品,應即時逕送臺灣
      警備司令部核辦,並以副本送內政部警政署或臺灣省警務處。
  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對所發現匪偽心戰宣傳品及匪偽心戰器材之搜檢
      處理情形應隨時呈報國防部,並副知其他有關單位。

  凡在外島地區發現匪偽心戰宣傳品時,其搜檢處理規定如左:
  一、本地區民眾發現匪偽心戰宣傳品,應繳由該管鄰里
      (村)長,逕交警察機關轉呈當地最高軍政指揮機關處理之。
  二、本地區之駐軍檢獲匪偽心戰宣傳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廠庫等,無論團體或個人,檢獲匪偽
        心戰宣傳品,應立即繳送所屬單位之政戰主管。
  (二)陸軍旅以下或其他相關單位,無論團體或個人檢獲者一律不得私
        自拆閱或抽留,應迅由政戰人員加貼封簽,層轉旅或其他相當單
        位之政戰處處長(主任)親收。
  (三)旅或其他相當單位政戰處處長(主任)於收到該項匪品時,應親
        自啟封,如係一般宣傳品,除每種酌留兩份交主辦心戰人員研究
        對策外,餘應彙送當地最高軍政指揮機關處理,當地最高軍政指
        揮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呈報國防部。
  (四)如匪偽心戰宣傳品僅一份時,應層轉國防部不得抽存。
  (五)如原品檢獲時,即已開始破壞,應由檢獲人密交本單位政戰主管
        妥封層轉。
  (六)凡已呈報之匪品,如續有檢獲者,應由當地最高軍政指揮機關負
        責焚燬,並將焚燬數量呈報國防部。
  (七)如旅或其他相當單位政戰處收到匪偽心戰宣傳品,甚具情報價值
        而有時間性者,應逕呈當地最高軍政指揮機關轉報國防部處理。
  (八)師以下單位或其他軍種相當單位收到該項匪偽心戰品時,其處理
        辦法與以上各目同。
  (九)檢獲之匪偽心戰宣傳品,發現其內容有造謠、誇大、荒誕、虛妄
        或誣衊情事,經心戰單位審慎研究,認為適時公開運用確有利於
        我心防作戰及宣傳教育者,報經當地最高指揮官核定後,得適時
        先作個別運用。但事後應將其做法呈報國防部。

  各單位對匪偽心戰宣傳品之處理,在搜檢呈報過程中均應採取最嚴密措
  施,管制消息傳播以免發生不良影響。

  各單位對匪偽心戰宣傳品之處理工作,均應列為機密等級,嚴格管制。

  軍民呈繳檢獲之匪偽心戰宣傳品,在臺灣本島地區,得由臺灣警備總司
  令部,在外島地區得由當地軍政最高指揮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以獎狀、
  獎牌、記功、獎金,集合表揚等方式獎勵之。
  執行獎勵權責區分如左:
  一、一般民眾由警察機關辦理。
  二、軍公教及學生由其所隸屬單位按權責辦理。
  三、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對執行收繳處理作業單位與人員,有協調議獎之
      責。
  四、外島地區由當地最高軍政指揮機關對執行收繳、處理作業單位與人
      員,有議獎之責。

  無論軍民檢獲匪偽心戰宣傳品,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私自留存或有
  意使其流播者,應分別由該管軍政(警)機關依法議處。

  依本辦法執行匪偽心戰宣傳品處理工作單位,其作業獎勵所需經費,得
  於年度預算中編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