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物資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政府為適應金門馬祖地區戰時經濟措施規定軍民生活起見,特訂定本辦
  法。

  金門馬祖轄區內物資,除軍用補給品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
  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金門馬祖政務委員會為執行物資管制工作,得指定當地有關機關組設監
  督檢查機構,其組織由政務委員會訂定之。

  各地區所需民用物資除民生主要物資由政務委員會核定,供應品量由物
  資供應處購運配售各鄉鎮合作社及民間商店外,其餘物資得由當地合法
  商號呈請核准自行採購委託代購或郵購,其實施辦法由政務委員會訂定
  之。

  糧食及副食品嚴禁出口運往國外,其在國內轉運或船隻出境必須攜帶之
  糧食,均應先將數量呈報政務委員會核准。

  政務委員會為管理市場調節物資供應切實執行左列事項:
  一、管理商店組設。
  二、加強鄉鎮消費合作社及其他有關社團組織。
  三、督導合作社及商店報告貨物配銷情形。
  四、調查物資生產量及消費量並獎勵生產節約消費。
  五、督導市場物資供應取締囤積居奇。
  六、其他有關物資管制事項。

  各商店或營業機構貨物,應經常供應市場,不得有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
  行為。

  一切物資之配銷評價由物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之,物價評議會組織由
  政務委員會訂定之。

  前條評價按貨物實際成本加百分之十利潤為原則,必要時得時由物價評
  議委員會報請政務委員會核准依市況調整之。

  各商店或營業機構應將物資評價表縣掛明顯處所,必要時政務委員會得
  飭製定標籤逐物標明價格。

  各商店或營業機構出售貨物應照評定價格,不得有黑市買賣行為。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