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戰地財務監察,並簡化財務審計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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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金門馬祖地區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
及公款投資或補助之事業與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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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執行,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室負責,其稽審範圍與職權如左
:
一、預算執行之監察。
二、收支命令之會簽或檢查。
三、會計報告與帳籍憑證及有關案件資料之審核,並監督清理下列事項
:
(一)應收墊付款,生產貸款,預撥經費,及暫收款,保管款等及時清
理。
(二)未經法定預算程序收支款項之查究與督導處理。
(三)剔除經費與賠償款項款之追繳。
四、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檢查。
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辦,與有關案件之覆核。
六、財產及物品之監盤與審核。
七、決算之審核及有關歲入歲出應行改進意見之提供。
八、營業或事業之調查與改進之建議。
九、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之稽察與簽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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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切實做到案清案結,適時解除各級主官(管)責任,由各該政務委
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派員赴各單位就地審核,洞明會計事務之真相革
除積習,並藉以減少行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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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審核時,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予查明實情,據情予以補正,或
予剔除或簽請追究責任或法辦:
一、應具備之表件資料或附屬表冊不完備者。
二、依照規定應有之主要單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列報科目與原核定預算科目不符者。
四、收支數目不符或不實者。
五、列支費款超出預算或無案者。
六、單據不實而形式完備者。
七、支出憑證單據,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合者。
八、其他不合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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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歲入歲出款項,均應依法成立預算。除依會計制度外,不得於預
算外收支費款,其會計報告所列科目,應儘可能與原核定預算科目相符
。如確因特殊情形在預算未核定以前必須支用之款項,其屬於經常費者
,以預撥經費科目列支;其為責任支付者,以專案預付款科目列支,均
俟預算核定後,分別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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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會員各項經費之支付書,非會經監察室核簽,不得付款或轉賬。
稽審人員對各單位顥然不當之支出,雖未超過預算,在事前應予拒簽,
在事後除核駁剔除外,並據情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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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程序,在前方辦理者
,除由各該政務委員會按規定限額辦理者外,並授權由各該政務委員會
監察室代表;在臺灣辦理者仍按法令規定權責,報請有關機關監辦。
前項工程財物等之舉辦,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稽察限額分批為之。至
公營機構經常進貨銷貨,及購置原料器材及出售成品,經主管業務單位
會同訂定管理辦法或作業程序呈奉核准者,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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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由政務委員會或縣政府撥專款舉辦事項,依各該地區訂定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財賣物一定限額監辦。其費款收支,依會計事務處理程
序辦理,除所有實物領用憑證,概由各該單位自行編號分類保管備查外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核結,或併會計月報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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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接受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或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款項,仍由各該
政務委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定期實施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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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協助軍方各項費款,或委託軍方代建工程,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
室會同防衛部監察部門監辦,並由各該主管業務單位按核定案性質逐案
或按月送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審核結案。
前項核結案,如有結餘款項,應開具銀行支票或現金隨案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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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會計單位應備稽審表件如左:
一、總會計單位於年度開始前,將左列案件各檢一份逕送政務委員會監
察室:
(一)總預算並附同施政(工作)計畫;
(二)附屬單位營業預算書(含營業計畫);
前項書件,如有變更,應另通知或補送。
二、各單位各月份歲入歲出款項,按制度於次月十五日前編製會計報告
,分別填備左列各表:
(一)總分類賬彙總表;
(二)庫款收支或現金出納月報表;
(三)歲入累計表;
(四)歲出或經費累計表;
(五)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餘額表;
(六)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表;
(七)預算外收入累計表;
(八)公庫或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九)各種明細表;
(十)財產增減表(年度終了月份應增編財產目錄);(十一)公有營
(事)業必備報表;
(十二)征課必備報表;
(十三)民糧民煤損益表及必要之明細表;
(十四)其他有關報表。
前項應備報告,會總會計一式三份,縣總會計一式四份,單位會計一式
二份,附屬單位會計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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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會計憑證,應分為記帳憑證之裝訂,與原始憑證之粘存,按編定
號次或分專案依據科子目編號整理,隨同會計報告以備審查。稽審人員
為行使職權,查閱賬籍憑證,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以及檢查現金財物
時,各該單位主管人員或主管,應詳實解答,不得隱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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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支出憑證單據,均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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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會財務收支總會計報告及歲入歲出總夬算,由各該會主計室與
監察室以會簽方式辦理並副署,呈經兼主任委員核閱,提委員會議通過
後,報由國防部審定。其餘各單位財務收支案件,均由各該政務委員會
監察室負責審理,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計室承辦,將縣總會計
報告及歲入歲出總決算,轉呈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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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案件,各該監察室填製審核通知書一式三聯全份,其各聯用途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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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聯:監察室併原案存查。
第二聯:發交原單位知照。
第三聯:送會縣主計室查照,據為清結賬項準據。
前項審核通知書格式,由各該政務委員會訂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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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收到審核通知書,對於剔除或核示更正部份,如有意見,得於十
日內提出有力證據申請覆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覆審案件,如據情核定變更原核定額,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程序填
發審核通知書,並併案註銷原發審核通知書;若仍核定維持原核定案,
則用來文簡覆表答覆,副本抄發有關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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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審人員對審核時案或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均須逐件加蓋審核章,以
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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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之案件應繳還剔除經費,或賠償款項,由各該管主計部門根據審核
通知書第三聯,即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製成轉賬紀錄,限期清繳或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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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之案件,在本辦法規定保管期限內,如發現或經舉發有錯誤、遺漏
、重複,或詐偽等情事者,應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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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會計之憑證,賬簿,報告保管期限如左:
一、總會計
(一)各種會計憑證,保管五年;
(二)各種會計賬簿及會計報告保管十年。
二、單位會計之會計憑證,帳簿,報告,除政務委員會及縣政府兩單位
保管期限與總計同。餘均保管一年。
三、附屬單位會計
(一)各種會計憑證,保管三年;
(二)各種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保管五年。
四、征課會計之會計憑證,帳簿,報告保管五年。
前項保管事項,以總決算或會計報告經審定日起為準。如遇特殊狀況之
緊急事故發生,其未結報之當月份會計報告,原始憑證,應由業務人員
妥為隨身攜帶。如非人力所可抗拒發生損毀,應查明報請核備。保管期
限屆滿,應報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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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審人員發覺各單位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即據
實簽報處理。其案情重大者,如主管官不為緊急處分時,得越級呈報至
國防部核辦。
稽審人員如有徇情失職或玩法瀆職情事,均應依法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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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本辦法之推行與督導,由國防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稽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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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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