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戰地政務實驗區財務稽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戰地財務監察,並簡化財務審計程序,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金門馬祖地區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
  及公款投資或補助之事業與機關團體。

  本辦法之執行,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室負責,其稽審範圍與職權如左
  :
  一、預算執行之監察。
  二、收支命令之會簽或檢查。
  三、會計報告與帳籍憑證及有關案件資料之審核,並監督清理下列事項
      :
  (一)應收墊付款,生產貸款,預撥經費,及暫收款,保管款等及時清
        理。
  (二)未經法定預算程序收支款項之查究與督導處理。
  (三)剔除經費與賠償款項款之追繳。
  四、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檢查。
  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監辦,與有關案件之覆核。
  六、財產及物品之監盤與審核。
  七、決算之審核及有關歲入歲出應行改進意見之提供。
  八、營業或事業之調查與改進之建議。
  九、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之稽察與簽報處理。

  為求切實做到案清案結,適時解除各級主官(管)責任,由各該政務委
  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派員赴各單位就地審核,洞明會計事務之真相革
  除積習,並藉以減少行文手續。

  就地審核時,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予查明實情,據情予以補正,或
  予剔除或簽請追究責任或法辦:
  一、應具備之表件資料或附屬表冊不完備者。
  二、依照規定應有之主要單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列報科目與原核定預算科目不符者。
  四、收支數目不符或不實者。
  五、列支費款超出預算或無案者。
  六、單據不實而形式完備者。
  七、支出憑證單據,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合者。
  八、其他不合法令規定者。

  各單位歲入歲出款項,均應依法成立預算。除依會計制度外,不得於預
  算外收支費款,其會計報告所列科目,應儘可能與原核定預算科目相符
  。如確因特殊情形在預算未核定以前必須支用之款項,其屬於經常費者
  ,以預撥經費科目列支;其為責任支付者,以專案預付款科目列支,均
  俟預算核定後,分別轉正。

  政務委會員各項經費之支付書,非會經監察室核簽,不得付款或轉賬。
  稽審人員對各單位顥然不當之支出,雖未超過預算,在事前應予拒簽,
  在事後除核駁剔除外,並據情簽請議處。

  各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程序,在前方辦理者
  ,除由各該政務委員會按規定限額辦理者外,並授權由各該政務委員會
  監察室代表;在臺灣辦理者仍按法令規定權責,報請有關機關監辦。
  前項工程財物等之舉辦,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稽察限額分批為之。至
  公營機構經常進貨銷貨,及購置原料器材及出售成品,經主管業務單位
  會同訂定管理辦法或作業程序呈奉核准者,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各單位由政務委員會或縣政府撥專款舉辦事項,依各該地區訂定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製變財賣物一定限額監辦。其費款收支,依會計事務處理程
  序辦理,除所有實物領用憑證,概由各該單位自行編號分類保管備查外
  。得視實際需要,專案核結,或併會計月報稽查。

  各單位接受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或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款項,仍由各該
  政務委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定期實施內部審核。

  核准協助軍方各項費款,或委託軍方代建工程,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
  室會同防衛部監察部門監辦,並由各該主管業務單位按核定案性質逐案
  或按月送由各該政務委員會監察室會同主計室審核結案。
  前項核結案,如有結餘款項,應開具銀行支票或現金隨案解繳。

  各級會計單位應備稽審表件如左:
  一、總會計單位於年度開始前,將左列案件各檢一份逕送政務委員會監
      察室:
  (一)總預算並附同施政(工作)計畫;
  (二)附屬單位營業預算書(含營業計畫);
      前項書件,如有變更,應另通知或補送。
  二、各單位各月份歲入歲出款項,按制度於次月十五日前編製會計報告
      ,分別填備左列各表:
  (一)總分類賬彙總表;
  (二)庫款收支或現金出納月報表;
  (三)歲入累計表;
  (四)歲出或經費累計表;
  (五)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餘額表;
  (六)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表;
  (七)預算外收入累計表;
  (八)公庫或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
  (九)各種明細表;
  (十)財產增減表(年度終了月份應增編財產目錄);(十一)公有營
  (事)業必備報表;
  (十二)征課必備報表;
  (十三)民糧民煤損益表及必要之明細表;
  (十四)其他有關報表。
  前項應備報告,會總會計一式三份,縣總會計一式四份,單位會計一式
  二份,附屬單位會計一式三份。

  各單位會計憑證,應分為記帳憑證之裝訂,與原始憑證之粘存,按編定
  號次或分專案依據科子目編號整理,隨同會計報告以備審查。稽審人員
  為行使職權,查閱賬籍憑證,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以及檢查現金財物
  時,各該單位主管人員或主管,應詳實解答,不得隱匿或拒絕。

  各單位支出憑證單據,均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辦理。

  政務委員會財務收支總會計報告及歲入歲出總夬算,由各該會主計室與
  監察室以會簽方式辦理並副署,呈經兼主任委員核閱,提委員會議通過
  後,報由國防部審定。其餘各單位財務收支案件,均由各該政務委員會
  監察室負責審理,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計室承辦,將縣總會計
  報告及歲入歲出總決算,轉呈國防部核備。

  核定案件,各該監察室填製審核通知書一式三聯全份,其各聯用途如次
  :
  第一聯:監察室併原案存查。
  第二聯:發交原單位知照。
  第三聯:送會縣主計室查照,據為清結賬項準據。
  前項審核通知書格式,由各該政務委員會訂定使用。

  各單位收到審核通知書,對於剔除或核示更正部份,如有意見,得於十
  日內提出有力證據申請覆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覆審案件,如據情核定變更原核定額,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程序填
  發審核通知書,並併案註銷原發審核通知書;若仍核定維持原核定案,
  則用來文簡覆表答覆,副本抄發有關業務單位。

  稽審人員對審核時案或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均須逐件加蓋審核章,以
  明責任。

  審定之案件應繳還剔除經費,或賠償款項,由各該管主計部門根據審核
  通知書第三聯,即按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製成轉賬紀錄,限期清繳或扣繳
  。

  審定之案件,在本辦法規定保管期限內,如發現或經舉發有錯誤、遺漏
  、重複,或詐偽等情事者,應為再審查。

  各級會計之憑證,賬簿,報告保管期限如左:
  一、總會計
  (一)各種會計憑證,保管五年;
  (二)各種會計賬簿及會計報告保管十年。
  二、單位會計之會計憑證,帳簿,報告,除政務委員會及縣政府兩單位
      保管期限與總計同。餘均保管一年。
  三、附屬單位會計
  (一)各種會計憑證,保管三年;
  (二)各種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保管五年。
  四、征課會計之會計憑證,帳簿,報告保管五年。
  前項保管事項,以總決算或會計報告經審定日起為準。如遇特殊狀況之
  緊急事故發生,其未結報之當月份會計報告,原始憑證,應由業務人員
  妥為隨身攜帶。如非人力所可抗拒發生損毀,應查明報請核備。保管期
  限屆滿,應報請銷毀。

  稽審人員發覺各單位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即據
  實簽報處理。其案情重大者,如主管官不為緊急處分時,得越級呈報至
  國防部核辦。
  稽審人員如有徇情失職或玩法瀆職情事,均應依法從嚴議處。

  為加強本辦法之推行與督導,由國防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稽察抽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