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級上將授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行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