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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級上將授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第二條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第三條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行定之。
第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