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考績績等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相當於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相當於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三、甲上相當於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
四、甲等相當於八十分至八十四分。
五、乙上相當於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
六、乙等相當於七十分至七十四分。
七、丙上相當於六十五分至六十九分。
八、丙等相當於六十分至六十四分。
九、丁等相當於五十九分以下。
〔立法理由〕
依法制體例,將序言之「如左」修正為「如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