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應依辦理考績之軍官及士官現員人數,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
為實施管制範圍。
〔立法理由〕
一、依法制體例,將第一項序言之「如左」修正為「如下」,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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