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考績獎金: 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不辦考績者。 二、考績績等在乙等以下者。
一、依法制體例,將序言之「如左」修正為「如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不辦理考績之規定,於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四日本條例修正公布時業將其刪除,另於一百零九年六 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明定不予辦理考績 之情形,爰修正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