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
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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