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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記過)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 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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