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六項評議會之專業人員中,應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其無適當人員時,應向上
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申請指派人員支援。
評議會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權責機關(構)
、部隊或學校之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任一性別人數不足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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