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法服兵役者,均應編立兵籍。
兵籍以兵籍表為準,有關兵籍異動事項,應依命令、兵籍異動表或兵籍更
改報告表,訂正登錄於兵籍表,作為徵集、召集、服役、教育、訓練、退
伍、結訓、停役、停止訓練、除役、後備軍人管理等人事運用及處理之依
據。
本規則所稱兵籍資料,指兵籍表及人事法令規定之有關個人資料,應放置
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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