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山科學研究院九十年度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四條
  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第九條
  訂定。
二、國防部90.4.6(90)易日字第五四六二號令頒「國軍九十年度軍官士官
  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
貳、規定事項:
一、考績區分:
  (一)年終考績:係指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不含義務役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依法令程序綜
    合分析之績等。
  (二)另予考績:係指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辦理之考績。
  (三)不予考績:係指年度內因故服勤未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二、考績評鑑層次權責範圍劃分編組︰
  (一)軍官考績︰
        1.各單位按組織系統,由其隸屬單位依權責採初、覆考由各級主
        官(管)擔任考績(核)官,審核層級則成立評鑑委員會採共同
        評鑑方式辦理考績評鑑。
          若受考官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不設考績評鑑委員會
        時,得逕由其長官考評。
        2.各單位考績評鑑層次權責劃分(如附件一)。
  (二)士官考績︰
        1.比照軍官依權責分別由各級主官(管)擔任主
        (初)考官、覆考官及審核評鑑委員會(院本部單位行政士官依
        業務職掌送總務處辦理審核作業)。
        2.各單位完成審核作業,送人力資源處簽請副院長以上長官審查
        、核定。
三、考績評審原則︰
  (一)國軍軍、士官考績作業,為精簡考評層次及加重主(初)考官責
    任,實施「一考定案」,其作業方式如下:
        1.各辦理初考單位按分配之績等,依各受考官年度內之平時考核
        及綜合評鑑結果並參考近五年考績績等,作為主(初)考官辦理
        初考之依據。各初考單位完成初考評鑑作業後,呈送覆考單位。
        2.覆考官應就受考官之初評績等,並參考受考官近五年考績績等
        、年度平時考核及獎懲記錄等,完成覆考;覆考官並應審核初考
        單位所評各階績等與分配績等相符時,即完成考評「一考定案」
        確定。覆考官於考績表「覆考官意見欄」填註覆考意見及註記「
        一考定案」以明責任。
        3.主考官與覆考官對同一受考官當年度之考評結果不同或所評之
        績等與上年度落差達兩級以上,或評列「乙上」以下時,均必須
        呈送審核委員會評審。
        4.為拔擢軍中優秀幹部,培植人才,各審核官有最後之「審核權
        」。惟各審核單位應嚴格管制績等,不得逾越各階之績等比率。
  (二)軍官考績應依組織系統,按同(編)階同職務為主,經管發展趨
    向一致者為輔之原則編排,各單位上校技監均納入上校階共同考評。
    惟低階高佔者,以可晉昇之階為準,高階低佔者,則以現階為準。
  (三)對少數技勤官科軍官及編制各階人數較少之單位,仍應依上項原
    則編排,不得為擴大評鑑範圍人數,將相互有隸屬關係之受考官或階
    職相異者併列。
  (四)士官考績比照軍官採同階同職方式辦理,或依單位特性自行訂定
    ,以結合單位需求。
  (五)受考官階職,一律以當年九月三十日發布之階職為準,凡十月一
    日(含)以後調職者,仍由原單位辦理考績。
  (六)軍官士官考績僅審核績等毋需編排比序(自八十八年度起)。
四、作業期程︰
  (一)軍官考績作業期程︰
        1.當年十月二十日前應完成左列計畫準備任務:
         (1)考績作業表冊之轉發。
         (2)策定年度考績作業規定注意事項並對所屬單位實施講習及輔
          導。
         (3)對單位內受考人員之清查管制。
         (4)考績表基本資料校正,分送各考績官或評審委員。
        2.當年十一月十日前,應完成初考評審作業,呈送覆考官或覆考
        單位。
        3.當年十二月一日前,應完成覆考評審作業,呈送審核官或審核
        單位。
        4.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應確實清校各受考官年度獎懲紀錄及刑
        事判決資料,並完成年度考績(含沿用考績)審核作業及表冊調
        製,呈送審查長官(單位)審核。
        5.次年一月一日前,應完成年度考績審查與核覆。
        6.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應完成補辦考績審查與核覆。
        7.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應完成年度考績成果檢討分析。
  (二)士官考績作業期程︰同軍官。
  (三)各一級單位政戰、主計、行政軍官,由各一級單位辦理初考評鑑
    後,按作業期程送政戰部(政戰軍官)、主計處(主計軍官)、總務
    處(行政軍官)、人力資源處(一級單位副主官(管)、上校階政戰
    主管)統籌辦理覆考。
五、考評項目︰
  (一)軍官考評項目︰
        1.區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項;尤對重要
        職務人員之均衡發展建議(如指揮、幕僚、專業),應於考核表
        內「主考官考評意見欄、覆考官審核意見欄」與考績表背面「重
        要記載事項欄」中敘明,提供各級考核官參考。「體格欄」以「
        體能」之合格或不合格為考評標準。
        2.對性質特殊單位(職務)之「績效評審範圍」,得視其單位(
        職務)需要,由審核單位自行訂定,並呈報審查權責單位核備。
  (二)士官考評項目︰同軍官考評項目。
六、績等管制︰
  (一)軍士官考績績等應依照辦理年度考績之各階軍士官現員總人數,
    按左列比率實施管制︰
        1.特優︰不得逾1%。
        2.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5%。
        3.甲上︰10%最高不得逾15%。
        4.甲等( 含 )以下不予比率限制。
        5.年度內辦理「另予」及「補辦」考績時,亦應按右列比率實施
        管制。
  (二)右列績等比率所剩餘數,不得採四捨五入方式進位使用。績等比
    率內之高績等可挪用於低績等,而低績等不得挪用於高績等。
  (三)為砥勵與拔擢績優人員,具有左列績優條件,未受行政處分,具
    無不良考核事實,其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等項綜合表現優
    異者,軍官、士官經評審會審核決議通過,得不受各階績等管制比率
    限制,考量評列甲上(含)以上。
        1.執行重要任務,績效優異,獲頒通用獎章(文職獎章執照為總
        統或行政院長署名者比照)以上獎勵者,得評列特優。
        2.執行任務,績效卓著,獲頒軍種獎章(文職獎章執照為各部會
        首長署名者比照)以上獎勵者,得評列優等。
        3.工作勤奮,績效良好,累計滿二大功以上或軍種獎狀以上(不
        含文職單位獎狀)獎勵者,得評列甲上。
        4.接受碩、博士進修人員,提前一至六個月獲得學位者,得考列
        甲上。提前七至十二個月獲得學位者,得考列優等。提前一年以
        上者得考列特優。(獲得學位時間,配合各院校畢業時間,或碩
        士直攻博士學位人員,統由送訓單位認定是否合乎提前獲得學位
        條件,並報院部呈國防部備查)
        5.右列績優個人條件,年度內綜合表現經評審會評鑑結果,認為
        未達考評甲上(含)以上標準者,可不予評列。
        6.獲得績優個人績等者,不納入各階績等管制比率。
  (四)具有左列限制因素,考績績等不得評列甲等(含)以上︰
        1.思想、品德、績效之「覆考」分項,其中有一項因不良事實考
        列乙上或乙等者(初考不予管制)。
        2.年度內未獲嘉獎或事蹟存記一次獎勵;或受行政處分,經平衡
        功獎相抵後(即大過乙次必須獲一次記大功、記過乙次必須獲一
        次記功乙次、申誡兩次必須獲一次嘉獎兩次相抵,累計者不予計
        算),未再獲嘉獎或事蹟存記一次獎勵者。
        3.進修、受訓六個月以上人員具有左列情事︰
         (1)未獲右列項嘉獎一次獎勵者(學校未核配獎點者免受是項
          限制)。
         (2)留級、退訓或延訓者。
         (3)畢(結)業成績未達修業合格標準者,其標準由各納訓院校
          (單位)依相關法規認定,若無訂定標準者,則以其未在訓期
          內畢業或獲得學位為準。
         (4)凡遭退訓或延訓(修)人員,如確因不可抗拒之「非個人因
          素」影響,因而獲准延訓及無法於核定之訓期內完成學業者,
          經送訓單位查證屬實,則不受限制。
          4.軍官受罰薪、檢束及士官受罰薪、悔過處分,須獲嘉獎乙次
          獎勵平衡,未再獲嘉獎或事蹟存記一次獎勵者。
  (五)依「標準」第四條各款所訂,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者,分
    別說明如次︰
        1.綜合表現低劣,具有事實者,概指各級考績官之具體認證,考
        評時應在考績表總評欄內敘明事由。
        2.覆考分項鑑定,「思想」或「品德」在丙上(含)以下者,其
        具體事證應在總評之缺點欄敘明事證。
        3.一次記大過處分,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或處分超
        過一次記大過以上時,超過部份無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4.累積大過二次之處分,無一次記功或事蹟存記之獎勵者,或處
        分累積大過二次以上時,超過部分無平衡之功獎相抵者。
        5.上年度考績丙上(含)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其「具體優
        良表現」,以曾獲嘉獎以上或事蹟存記之功獎為準)。
        6.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
        罰金、易科罰金或交付感化者,以年度內發布為準。惟受緩刑宣
        告者,除判決確定之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乙上」(含)以上外
        ,其爾後刑期,如獲記功一次以上獎勵(累積之嘉獎不予計算)
        ,未受申誡以上懲罰者,可依實際服勤績效辦理考績。
        7.管訓或降級者,均以在年度內為準。
  (六)年度內曾受公務員懲戒法處分撤職、休職者,其考績績等不得評
    列乙上(含)以上。
  (七)校級重要軍職及將級政績敘獎人員,因一案件受記過二次(含)
    以下之懲罰,可以一次事蹟存記相抵。若涉及個人「思想」或「品德
    」之懲罰,則依「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八)左列所訂之獎章與功獎均不含︰
        1.累功改給獎章及累積年度或逾越年度績優事蹟,所獲頒之楷模
        、模範、優良代表獎勳、獎章(狀)。
        2.政績、戰績(或基層)敘頒之勳獎章(狀)、功獎,或役政獎
        章。
        3.修獲博士學位核予之績學獎章,或社會青年考入軍事院校軍士
        官班,畢(結)業時所獲得之績學獎章。
  (九)為符合考績精神、實質平等原則及考績作業程序,自八十九年度
    起,本院各單位人數依績等管制規定,無法考評甲上(含)以上績等
    者,可依實際工作績效考評績等,惟考評之績等應提本院審核委員會
    審議通過(依績等管制規定考評之績等,仍按現行規定辦理),請依
    格式(如附件二)造冊,併覆考資料按作業期程送人力資源處辦理。
七、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審查權責單位審查
    「擬予考績獎金」有誤時,應在「審查單位核示」欄逕行更正,否則
    該欄免予填註。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之當月(一月)俸給標準發給之,由
    現職單位繕造請領考績獎金名冊,經審查核定後,於二月份據以核發
    考績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者: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
        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發給二個月俸級總額之一次考績獎
        金。
        2.考績績等「乙上」者: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者,發給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者: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部份,(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
    標準如下:
        1.考績表所載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級、職務,發
        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全額。
        2.考績表所載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年度內曾任主
        官(管)職務者,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放規定如次:
         (1)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按其實際所任職十二個月分母為十
          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奉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者,依其代理月
          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原任主官(管)職務開缺者,自代理生效之月份起計發。
            ‧原任主官(管)職務未開缺者,自合於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之月份起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者,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計算後
          ,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
          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以
          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者,發放標準以擇其
          高階職為準。
         (5)現階上校以上人員,不合發給主管職務加給之月數,依其現
          階發給二分之一主管職務加給。
  (四)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撤職、外職停役、解召、亡故者
    ,應辦理另予考績,其考績獎金發放之待遇標準認定如后:
        1.一月一日零時(含)退伍、撤職、外職停役、解召、亡故者,
        依一月份階(俸)級待遇標準核給。
        2.七月一日零時(含)退伍、撤職、外職停役、解召、亡故者,
        依七月階(俸)級待遇標準核給。
  (五)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升上階及因公
    死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職務待遇標
    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職階核給)。
  (六)服務非軍事機關,不支領軍中薪糧之現役軍人(如軍訓教官),
    或服務軍事院校(不含比照高中以下之中正預校及士官學校)支領文
    職老師待遇之現役軍人,凡在年度內服務軍職已支領軍中薪糧滿六個
    月以上,依「標準」第六條規定,由原屬或受訓、進修單位核給最後
    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合於發給考績獎金者,依左列標準發給考
    績所屬年度應給 之考績獎金︰
        1.民國七十九年度以前漏辦考績者,以其應辦考績年度之階級俸
        級與職務為準,依該會計年度部訂考績獎金標準,核發考績獎金
        。
        2.民國八十年度以後漏辦考績者,以其應辦考績年度之階級俸級
        與職務為準,依次一會計年度部訂考績獎金為準,核發考績獎金
        。
  (八)部外單位軍、士官考績獎金核給規定: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外,其考績獎金,依
        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佔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者,
        考績年度內互調及退伍、死亡人員按國內、外實際任職月數比例
        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國外月數比例計算;
        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3.凡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人員待遇者,由各單位
        在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九)對不合發給考績獎金人員而發給者,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
    績獎金者,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
  (十)為配合財務單位正確核發考績獎金,總務處、製造中心、第一研
    究所應在一月二十日前將請領考績獎金名冊乙份(正本或影本均可,
    並在封面上註明審查單位、核定日期及文號)送所屬經發薪餉財務單
    位查核。調職人員考績名冊不及於一月二十日前送經發薪餉財務單位
    者,應於二月一日前補送。不及補送者,得由原辦理考績單位繕造核
    發考績獎金名冊,填列姓名、兵籍號碼、考績表所載階級、職務及曾
    任主官編階、月數(考績績等毋須填列),並註明「依法發給□個月
    考績獎金」,函送渠等二月份新職單位所屬經發薪餉財務單位據以發
    放;或由渠等新職旅級以上單位查證屬實後,發布依法發給渠等□個
    月考績獎金,並繕造請領考績獎金名冊函送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
    獎金。
  (十一)各單位應依受考官實際任職服勤時間及狀況,審慎審查是否合
      於辦理考績及有無涉及不得考列甲等或乙上之限制因素,並正確繕
      繕造「不予考績」、「不合發給考績獎金」及「考列乙上人員」名
      冊,人力資源處於一月十日前,送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台北市郵
      政九0五三0號信箱)一份,以利考績獎金核發。
八、作業要領︰
  (一)軍官士官考核評鑑表︰為受考官直屬主官(管)
    執行考核作業之表格,作業時應確依院頒新修訂之「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考核評鑑表」及其作業規定辦理。
  (二)另予、不予、沿用考績、個人績等及考列乙上、乙等以下人員分
    析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四(軍官、士官分別繕造),送審查單位
    統計列管。
參、注意事項︰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丙上以下者,依人事狀況
  ,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各辦理考績作業單位應特予注意,以避免
  當事人權益受損。
二、依「細則」第八、九、十條,暫停辦理考績、補辦及沿用上(近)年
  度考績等各項情形之有關作業規定如左︰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依命令補辦
    。
  (二)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或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於歸隊時補辦;
    如逾補辦限期時,不予補辦,以上(最近)年度考績沿用。
  (三)凡因案羈押未滿三個月,經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者經認定為流氓
    由警察機關移送法院審理而撤回移送或裁定不付感訓處分,及判決有
    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確定者,均於回復原職或調服他
    職之時補辦考績。
  (四)凡因案羈押(含起訴)期間,若在年度內判刑確定者,仍依現行
    規定辦理或補辦年度考績,如已逾考績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
    判刑確定者,一律依當年度內服勤考核狀況,依限於次年三月底前補
    辦考績,以避免重覆運用判刑結果,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五)國內軍事院校受訓人員:
        1.不開缺受訓者,一律由原屬單位辦理年度考績。
        2.全年度在受訓者,一律由納訓院校辦理或附冊單位(支薪單位
        )辦理沿用上(近)年度考績。
        3.七月一日(含)以後開缺調訓者,由原屬單位辦理考績。
        4.年度內開缺受訓逾六個月者:
         (1)在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畢
          (結)業者,一律辦理沿用上(近)年度考績。
         (2)在「考績計畫準備階段」(十一月一日)前畢業派職者,由
          新職單位參考學校畢業成績及後續考核,併年度辦理。
         (3)在「考績計畫準備階段」(十一月一日)之後至年度結束(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畢業者由各負責深造教育之軍事院校依學
          員在訓學業成績,按特優1%,優等連同特優5%,甲上25
          %之比率,統由各納訓單位完成考績審核後,再將考績成果逕
          送各軍總部(或所屬單位)列管、運用(自八十七年度起實施
          )。
  (六)國內外非軍事大專院校(不包括夜間部)或國外軍事學校,參照
    前款規定辦理;但連年進修人員,均以上(近)年度考績績等代替沿
    用。
  (七)對以往受訓進修結(畢)業人員,已辦理年度考績者,運用已辦
    之考績;未辦考績者,一律以上(近)年度考績績等代替沿用,並將
    沿用人員審定名冊副本(或影本)分送各受考官原屬軍種總部(司令
    部)登錄及中央作業組資訊傳輸。
  (八)其他因故暫停辦理考績者,應報經審查單位核准,並於原因消滅
    時,立即由現職單位或列管單位依限(三月底前)在十五日內補辦(
    惟三月底始派職者,可延至四月十五日前補辦),逾期則無論原因是
    否消滅(除涉及限制因素外),一律辦理沿用(近)年度考績。
  (九)不予考績人員:依「條例」第二條及「細則」第十一、十二條規
    定如左:
        1.初(敘)任人員,年度內服勤未滿六個月者。
        2.額外人員,年度內服勤未滿六個月者。
        3.復職、免職、撤職及級職未經核定人員,年度內服勤時間未滿
        六個月者。
        4.在軍事單位服務,比照各階軍官、士官支薪之無軍階人員。
        5.管訓、療養及亡故人員,年度內服勤未滿六個月者。
        6.年度內事、病假累計,致使服勤未滿六個月者。
        7.年度內因其他事故,服勤未滿六個月者。
        8.上列不辦考績人員當年度之考績視為缺考,於涉及各項人事運
        用時,遵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左列人員辦理考績規定:
  (一)十月一日(含)以後調(離)職者,由原單位以原階(俸)級及
    職務辦理。並應特別注意協調,不得重複或漏辦。(以人令為準)
  (二)因故補辦或沿用考績人員,其考績階(俸)級及職務,仍以九月
    三十日當時為準。
  (三)因公出國人員停支軍中薪餉,且年度內服勤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
    績,缺考之考績,以上(最近)年度考績績等代替運用。由派遣單位
    、業務督導單位或原屬單位辦理考績。
  (四)臨時借調或專案編組人員(逾六個月以上),由借調或專案任務
    編組單位併入該單位辦理考績。並完成績等審核(查),考績成果移
    送原屬單位運用。
  (五)借調非軍事機關服務人員,由原屬單位辦理考績。
  (六)配屬機關部隊服務人員,由受配屬單位完成初、覆考,移送原建
    制單位辦理審核為原則,並得視配屬時間、地點、環境狀況等實際需
    要因素,酌由受配屬單位協調原建制單位考量辦理,但須注意協調,
    不得重複或漏辦。
  (七)配屬各單位之醫療單位及人員,由受配屬單位辦理考績。
  (八)經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兼職而未服務本職人員,由兼職單位辦理
    考績。
  (九)服專勤之額外(編制外)人員,由其服務單位以其服專勤之職務
    辦理考績。
  (十)年度內服勤滿六個月之退伍除役及外職停役人員或亡故者,應於
    核定退除之日起(以發文日期為準),或自亡故之日起,一個月內完
    成考績(另予考績)。其作業方式:使用考績表(軍士官附考核表)
    ,按初考、覆考、審核三級完成,免辦委員共同評鑑,並應在考績表
    內「初考官意見欄」,及考績名冊備考欄詳填退伍日期文號,或亡故
    日期。
  (十一)無故漏辦考績者,應依照「細則」第九條所訂補辦考績時限內
      予以補辦,有關失職人員由審核單位查明按責任議處;補辦考績之
      作業程序,仍按「作業規定」有關規定辦理呈報。逾限期後不予補
      辦,得以上(近)年度考績成果代替沿用,若係初(敘)任官無上
      年度考績者,則參考其畢(結)業成績績等或實際服勤成效代替考
      績成果運用,但須檢附失職人員懲罰令副本,呈報審核單位先行核
      准;運用考績成果時,應在備考欄註明核准之單位、日期及文號。
  (十二)年度內服勤滿六個月(七月一日以後),調任教育部軍訓教官
      者,應由其原屬單位併年度辦理考績及請領考績獎金。軍訓處對調
      任人員,在任職期間之優劣事蹟,應在「考績計畫準備階段完成時
      間」前二週函寄其原屬單位參考。
  (十三)受考官在覆考及審核(查)階段發布之獎懲,初考單位應按單
      位、級職、姓名、獎懲事由、獎懲種類、核布文號、備考之格式呈
      報補填,以維年度考績正確性及受考官權益。
  (十四)自八十二年度起志願役士官任職服勤滿六個月以上(未滿六個
      月不予計算),再考選入軍事院校進修、受訓者,其在校期間視同
      服勤,除依「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八、九、十條及部頒有關作業
      規定辦理外,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六條規定核
      給。上述規定以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辦理。
  (十五)各單位對初任官發布任官與任職須同時配合,避免任官在前而
      任職在後,形成任職服勤未滿六個月,無法辦理年度考績,影響當
      事人權益。
  (十六)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依規定配合年度考
      績作業時程辦理另予考績,並於考績名冊備考欄註記及考績表左上
      角蓋「另予考績」藍色戳章,以利審查。
  (十七)各單位所列管考績表、考績名冊及相關會議資料,至少保管五
      年以便查考。
四、單位對考績詳細作業事項,得視其編組特性及實際狀況需要,參照考
  績法規及作業規定「注意事項」適當訂定之,惟不得與考績法規及作業
  規定「注意事項」抵觸。
五、年度考績成果自考績審查批覆後即可運用,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正式
  啟用。
六、各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獎懲人令,一律於十二月一日前完成,以利考
  績作業順利實施。
七、本規定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請依照「國軍人事業務規定彙編-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及考績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規定注意事項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