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國防部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八八)易晨字第一O二三五號令轉頒:「
國軍人事資訊作業績效審查獎懲規定」。
貳、目的:
為強化國軍人事資訊作業紀律並建立共同責任,依規定及時輸入各項
異動及後續資料,使人事資訊線上傳輸作業精確,確保資料新實完整,
提昇資訊運用功能,滿足人事作業需求,以作業正確率評定優劣,辦理
獎懲,達到管制之目的。
參、作業評比項目(如附件一):
一、人薪合一作業(薪餉發放同一人連續錯誤二個月(含)以上)。
二、獎懲資料線上傳輸作業(獎懲令資料錯誤)。
三、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人事命令資料錯誤)。
四、編現結合作業(重複佔缺、編制號不符、編制職稱不符及超編)。
肆、一般規定:
一、本院依據國防部每半年審核發布之成績,由人力資源處按本院人事資
訊作業績效考核情形及獎懲標準辦理獎懲(如附件二)。
二、各單位如有左列各項作業錯誤者,由本院視情節輕重簽請專案議處,
並將處理情形報請國防部核備:
(一)人薪作業同一人連續三個月(含)以上差誤未及 時處理者。
(二)單位送傳人事資料為避免逾時,而擅自更改人令 生效日期者。
(三)增加不實傳輸量,或為規避人薪不符,擅自辦理 支薪單位註銷
,以降低錯誤率,虛偽造假者。
(四)各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生效日期,除國軍重要 軍職人員外,
未按規定前置時限發布者。
三、凡單位新編、併編或整編,其編裝修訂異動量佔本院百分之卅(含)
以上者,得於三個月內不納入獎懲評比範圍;異動量未達百分之卅者,
於電腦編制檔修正完成及編裝表令頒一個月後,納入評比。
四、國軍現役官兵有關人事命令(進、退、任、調、免、軍職專長)之發
布(除國軍重要軍職須呈報國防部核定外),退伍(除)令及編裝修頒
,應於生效日期前四十五天完成發布送傳,其他於每月一、十六日生效
者,分別提前廿、十天完成發布送傳。編裝修頒命令及新兵分配人令之
發布,若逾時限,均將影響國軍人薪合一及兵力資料統計之正確性,各
級人事權責單位及編裝修頒之單位應加強督導,配合時效作業。
五、各單位對人事資訊作業之執行績效,列入主官年度考核項目。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悉按國防部頒「國軍人事資訊作業績效審查獎懲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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