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二、目的:為配合職業證照制度建立,提升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員生及
聘雇人員等(以下簡稱國軍人員)之技術水準,辦理專案技術士技能檢
定,俾利退伍(職)後就業。
三、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國防部(人力司)、
(人事參謀次長室)
四、輔導單位: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
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五、辦理單位: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評鑑合格之國軍單位。
六、檢定職類、級別及應檢資格:
(一)檢定職類及級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公告辦理
檢定職類中之乙級、丙級、單一級為原則。
(二)應檢資格:
1.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資格之國軍人員。
2.本要點不含甲級檢定。符合甲級檢定資格且欲參加甲級檢定者
,可逕向省(市)各地區就業服務中心報名,參加全國社會青年
技能檢定。
3.軍事校院之學歷,均得依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比照辦理。
七、辦理單位應具條件:
(一)辦理單位應為國防部所屬之訓練單位或學校或經技能檢定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之單位。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訂頒之評鑑實施要點申請評鑑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書者
。
八、辦理方式:
(一)國軍人員技能檢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委託國防
部所屬單位辦理。
(二)技能檢定分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學科成績及術科成績均及格者
為檢定合格。
九、申請手續:
(一)辦理單位應於檢定日二個月以前,完成審查應檢者資格,並依規
定格式繕造應檢人員名冊、監評人員名冊、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一覽表、檢定費用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支票及領據等,附申請
表一份,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辦理技能檢定,
並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前項應檢人員名冊,由參加技能檢定國軍人員之服務單位或就讀
校院依規定表式繕造,送辦理單位。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接受前述申請案十日內函復
及撥款,並檢附各該職類之術科測驗試題(以試題已公開之職類為限
)或術科測驗資料(試題尚未公開之職類)及繳費統一收據一份。
十、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評鑑合格者。
(二)報名檢定之國軍人員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者,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驗,辦理單位應於接受報
名時,審查其證明文件是否符合免試規定(申請免試為同職類、同等
級之學科或術科測驗),未併案提出申辦者,不予免試。
(三)技能檢定學科成績或術科成績之一及格者,其成績最長得保留三
年。
(四)辦理單位每次申請辦理檢定時,應考量收支平衡,且每職類不得
少於十人為原則。
(五)技能檢定應檢人員資格審查,由辦理單位負責審核。於報名後經
發現與規定不合者,或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參檢資格
;已發證及證書者,並撤銷其技術士證及證書。
十一、試題之洽領、印製及管理: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按題庫管理作業程序抽定學
科及術科試題。其中學科試題及其標準答案、試前未公開之乙級術
科試題或已公開之術科試題標準答案於檢定之日前十天密送辦理單
位主官(管)。
(二)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均由辦理單位
負責,並由業務承辦部門會同政三
(監察)部門成立專責小組負責作業執行,防止弊端,以確立公正
、公平之原則。
十二、監考及監評人員之遴聘:
(一)學科測驗監考人員:由辦理單位遴派適當人員擔任,主管、輔
導單位派員督導。
(二)術科測驗監評人員:由辦理單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所提供各職類合格監評人員名錄磁片內遴聘,監評人員名冊
於申辦檢定時併案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備查(各職
類監評人員,應儘可能包括事業單位、學校單位、訓練單位及軍事
單位等擔任之),主管、輔導單位派員督導。
十三、檢定前準備:辦理學、術科測驗所需工作人員、試題、場地、機(
工)具設備、材料及所需表件,由辦理單位按試題規定準備之。
十四、測驗之實施:
(一)學科測驗:
1.辦理單位應於每一試場安排監考人員二人,並按學科測驗試
場注意事項及監考人員注意事項執行監考工作。
2.辦理單位應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附檢定職
類試題標準答案進行初、複閱,並將應檢人員成績登錄於合格
人員名冊成績欄內。
(二)術科測驗:
1.單位應於各職類檢定前,召集各職類術科測驗監評人員舉行
評審協調會,藉以充分瞭解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齊一監評作
法及評分標準。
2.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試題、評審表、術科測驗監評
人員注意事項及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等規定,執行監場及評
分工作。
3.辦理單位按各職類評審表及成績表,將成績登錄於合格人員
名冊成績欄內。
辦理單位應依據各檢定職類成績繕造合格人員名冊(含學科及
術科成績),備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用。
(三)辦理單位應對學、術科測驗成績之一及格者填發「技術士技能
檢定學科或術科測驗成績證明單」交應檢人員,並繕造單項合格人
員名冊函送臺灣省政府勞工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等三單位,俾供免試及查證之依據
。
十五、費用:
(一)技能檢定報名費、術科測驗費應依當年度檢定各職類收費標準
收繳之。
(二)技術士證及證書費:技術士證照費每人一百六十元由技能檢定
合格人員繳付。必要時,得另依其自願申請技術士證書,證書費每
人四百元。
(三)辦理技能檢定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各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核定
之「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於收費額度內核實支
付各項費用,若有結餘時,應依規定繳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
訓練局)。
(四)辦理技能檢定之各項原始憑證應依規定裝訂成冊,留存辦理單
位保管十年以備查核,並於檢定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支明細表暨支
出憑證明細表正本及核定簡便行文表影本各一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
(五)為配合審計核銷作業,檢定所需材料應於檢定日前,依主計法
規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採購程序辦理,除維修檢定用機具設備外,檢
定費用不得購買設備。
十六、發證:
(一)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
冊(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正本各一式二份、術科測驗成績表正本
各一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一
份、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或支票乙張)及核定簡便行文表影
本,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
證」,副本(含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及其總部。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依「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發證
及管理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
各檢定合格人員。
十七、本實施要點,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防部會銜訂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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