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本軍情報職類軍官人員整體經管制度,律定各階段培訓及歷練
發展,以為軍官經歷管理(以下簡稱經管)業務之準據;期以培育、
歷練、交流之方式,維繫情報人力與提升人員素養,秉公平、公正、
公開之原則,健全人員經管,特訂定本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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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期目標:為利本軍情報職類軍官長期培養,強化情報軍官經歷發展
,並培養具跨領域專長與前瞻思維之軍官,採交織多層次歷練,於尉
官(含以上)任職期間,依指揮、情報、測量等職類,與高司、專業
單位及部隊交互歷練,以培養具情報專長之中、高階軍官。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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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管範圍:
(一)本軍情報職類上校(含)以下軍官。
(二)測量官科(2CXX氣象、2GXX大氣海洋)屬情報職類,然考量所
負任務具專業技術性質,是類軍官經管規劃由大氣海洋局統一
辦理。
(三)專長具備情報2AXX、照(影)相2DXX、外事連絡2EXX及編譯2H
XX等相關職類軍官派任。
(四)區分海軍情報職類軍官發展體系及陸戰隊情報職類軍官發展體
系等兩部分,完成基本實務歷練後,可循單向或採交流方式向
上發展(經管發展體系圖如附件1)。
(五)區分氣象(含預報及數值模式)、測量(含製圖)及戰場資訊
(含水下音響作戰、作戰情報及資訊行政)等 3項專才發展體
系,分流管理,有效調度與運用,以圓滿達成各項支援戰演任
務(經管發展體系圖如附件2至4)。
(六)各官科軍官派任情報職類於獲得專長後,即納入本經管作業納
管。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本軍情報職類之測量官科軍官整體經管制度,律定各階段培訓
及歷練發展,期以歷練及交流之方式,強化經歷發展,並培育具跨領
域專長與前瞻思維之軍官,新增第五款明定測量官科專才區分,並採
交織多層次歷練,與高司、專業單位及部隊交互歷練,提升人員素養
,拔擢優秀人才。
二、項次變更,原第五款調整至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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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管權責: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業科管監):督導國軍測量
職類軍官經管計畫執行。
(二)海軍司令部:督導本軍情報(含測量)職類軍官經管執行。
(三)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以下簡稱人軍處):
1.辦理各人事權責單位間本軍情報(含測量)職類軍官分配事
宜。
2.依經管監理單位(業科分監)之建議,按人事作業程序辦理
調(占)任作業。
3.協調各官科、職類間配置、轉任任職事宜。
4.負責本軍情報(含測量)職類軍官人力補充需求、進修、深
造教育訓額之規劃。
5.辦理情報(含測量)職類人事調遷案人令發布事宜。
6.辦理情報職類駐外人員返國調派事宜。
(四)海軍司令部軍事情報處(【業科分監】以下簡稱軍情處):
1.情報(含測量)職類軍官進、訓、用、儲等整體預劃及建議
情報(含測量)職類軍官經管發展之策劃、指導、執行及考
核。
2.情報(含測量)職類候選名冊與任職標準之建議。
3.情報(含測量)職類上尉至中校平階交織歷練、調占上階之
人事調遷初審事宜。
4.辦理情報職類駐外人員遴選及薦報作業。
(五)艦隊指揮部(以下簡稱艦指部):
1.依經管作業規定建立艦、陸輪調建議名冊,提供經管計畫單
位辦理審查。
2.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檢討情報職類軍官預派及建議,俾
利工作推展。
3.推(保)薦優秀幹部進修,以爭取渠等培訓機會。
(六)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陸指部):
1.依經管作業規定建立輪調建議名冊,提供經管計畫單位辦理
審查。
2.依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檢討情報職類軍官預派及建議,俾
利工作推展。
3.推(保)薦優秀幹部進修,以爭取渠等培訓機會。
(七)大氣海洋局(以下簡稱大氣局):
1.訂定測量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2.執行測量軍官經管審查與發展建議。
3.負責測量軍官中校(含)以下人事調遷、交流建議。
4.測量軍官人力資源申請與建議。
5.執行測量軍官人員任期管制。
〔立法理由〕 一、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明訂權責區分,新增第一款業
科管監,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二、第四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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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管目標:
本作業規定為本軍情報職類軍官學經歷發展之準據,係依各專長之特
性與需要設計經管發展體系,實施計畫調訓及調任,目標如下(如附
表1至3):
(一)學歷及經歷:
1.海軍官科:
(1)尉官:任職期間應平衡交織歷練指揮部及所屬(含艦隊、
戰隊、大隊情報部門及艦艇作戰部門)及學校單位等情報
職務,以奠定專業工作基礎。
(2)少校:歷練情報尉級職務任期1年以上或尉官艦資滿4年,
且完成正規班(含比照)學資,得優先候選情報少校階職
務。
(3)中校:
a.歷練情報少校階職務任期2年以上或少校艦資滿2年,得
優先候選情報職類中校階職務,完成軍種指參教育者(
含比照),得優先候選情報中校階正(副)主官(管)
職務。
b.情報職類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辦理候選
及歷練。
(4)上校:
a.依海軍官科艦艇作戰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配合本
部人事評議會選員派任情報正(副)主官(管)或國防
部情報重要軍職。
b.情報職類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辦理候選
及歷練。
(5)因故未能繼續艦艇歷練人員,應於「人事、情報(含測量
)、後勤(兵器保修)、計畫、戰系、科技研發」專長中
,優先培養另一專長,俾利有效人力分布,滿足本軍中、
高階軍官人力需求,如為情報專長,則區分「情報研析、
情報整備及外事運用人才」向上發展:
a.情報研析:培養本軍作需、戰備之「敵情威脅」情資、
敵情動態及研析之敏銳度,得歷練司令部軍情處(情報
研析組)、艦指部情報處、海偵部偵察組、海鋒各大隊
及各艦隊作戰中心等單位情報官職缺。
b.情報整備:培養具備中共海軍建軍備戰與發展、武器運
用及戰場環境資訊整體概念,得歷練司令部軍情處(情
報整備組)、艦指部情報處、海偵部偵察組、海鋒各大
隊、戰搜大隊及各艦隊作戰中心等單位情報官職缺。
c.外事運用人才:為本軍駐外武官奠定基礎,培育具國際
觀並掌握國際情勢之流利外語能力人才,得歷練司令部
軍情處(情報運用組)、計畫處、艦指部指揮官室、陸
指部指揮官室、教準部、保指部及各艦隊等單位外事連
絡官及編譯官職缺。
2.陸戰隊官科:
(1)尉官:任職期間應以分配至基層平衡交織歷練排長(區隊
長)等職務,以奠定專業工作基礎。
(2)少校:歷練情報尉級職務任期 1年以上或完成陸戰隊尉級
各職務任期,且完成正規班(含比照)學資,得優先候選
情報少校階職務。
(3)中校:
a.已歷練情報職類少校資歷或已歷練(上尉)少校編階主
官、營級副主官、業務主管及旅級(大隊部)以上單位
幕僚等職務,任期 1年以上,得優先調占司令部或陸戰
隊指揮部情報職務,其依陸戰隊官科軍官學經歷管理作
業規定辦理。
b.情報職類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辦理候選
及歷練。
(4)上校:
a.依陸戰隊官科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配合本部人事
評議會選員派任情報正(副)主官(管)或國防部情報
重要軍職。
b.情報職類駐外人員,依「駐外人員工作手冊」辦理候選
及歷練。
3.測量官科:
(1)尉官:
a.依畢業學院及科系實施派任作業:
(a)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環境資訊及工程學系空間資訊組,
得初任大氣局測量官或海圖編製官職務(2G11)。
(b)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環境資訊及工程學系大氣科學組及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事氣象系,得初任大氣局氣象官
職務(2C11)。
(c)專業軍官班結訓或其他人才管道獲得者,得依其志願
或當時盈缺狀況,初任大氣局氣象官、測量官或海圖
編製官職務,以奠定專業工作基礎。
b.氣象專才人員發展預報及數值模式分支;中尉階段歷練
大氣局氣象官,上尉階段歷練大氣局預報長、氣象官、
水文預報官、副隊長或東(南)沙氣象台台長等職務。
c.測量專才人員發展測量及製圖分支;中尉階段歷練大氣
局測量官、海圖編製官,上尉階段歷練大氣局測量長、
海道出版分配官、副隊長或達觀軍艦修護官等職務。
d.依學術、經歷背景,部分尉官循戰場資訊專才發展水下
音響作戰、作戰情報及資訊行政分支;中尉階段歷練大
氣局資訊參謀官,上尉階段歷練大氣局水文預報官、情
報參謀官、氣象官、電子資料操作官等職務。
e.依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練其他單位職務
:
(a)氣象: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含所屬)氣象官、海洋委
員會(含海巡署)科員、海上任務支援中心及陸岸單
位情報官、作戰官(長)、海軍技術學校教官、艦艇
單位戰情官(長)、作戰官(長)等職務。
(b)測量: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含所屬)及陸岸單位情
報官、作戰官(長)、救難官及海軍技術學校教官、
艦艇單位戰情官(長)、艦務官(長)、救難長等職
務。
(c)戰場資訊: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含所屬)氣象官、海
洋委員會(含海巡署)科員、海上任務支援中心及陸
岸單位情報官、電子戰參謀官、海軍技術學校教官、
艦艇單位戰情官(長)、作戰官(長)、反潛官(長
)等職務。
f.上尉停年屆滿並取得軍事進修教育學資(正規班教育或
比照學資)者,考核其任職期間綜合表現,得納於候選
名冊內候選少校職務。
g.戰場資訊專才需歷練大氣局水文預報官或情報參謀官後
,視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與技術學校實施交流。
(2)少校:
a.近5年考績具1年甲上(含)以上,且完成正規班(含比
照)學資,得優先調占少校職務。
b.氣象專才人員歷練大氣局預報長、氣象官、隊長、水文
預報官等職務,依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
練其他單位職務:國防部(司令部)、國防部電訊發展
室(含所屬)氣象官、海洋委員會(含海巡署)科員及
陸岸單位情報官、作戰官(長)、海軍技術學校教官及
艦艇單位(副)艦長、戰情官(長)及作戰官(長)等
職務。
c.測量專才人員歷練大氣局測量官、海圖編製官、隊長或
達觀軍艦測量長、海軍保修指揮部測量官等職務,依單
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練其他單位職務:國
防部(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含所屬)測量
計劃官、測量(繪)工程官、陸岸單位情報官、作戰官
(長)、救難官、海軍技術學校教官及艦艇單位(副)
艦長、戰情官(長)、艦務官(長)及救難長等職務。
d.戰場資訊專才人員歷練大氣局水文預報官、程式設計官
等職務,依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練其他
單位職務:國防部(司令部)、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含
所屬)氣象官、海洋委員會(含海巡署)科員、陸岸單
位情報官及海軍技術學校教官、艦艇單位(副)艦長、
戰情官(長)、作戰官(長)、反潛官(長)等職務。
(3)中校:
a.近5年考績具1年甲上(含)以上者,得優先調占中校職
務。
b.歷練測量官科少校資歷及高司單位參謀等職務,合計須
滿1年6個月以上,並取得軍種指參教育(含比照)或依
國軍軍官民間學歷對照表」之相關科系研究所之碩士(
含)以上學位者(以登載於兵籍表及電子兵資學資之學
位為限),得優先候選高司單位測量官科中校階職務,
具高司單位中校階參謀經驗者,得優先候選本軍測量官
科中校主管職缺或遴薦其他國軍單位及政府部門之主官
(管)或幕僚職務
c.各專才人員依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練其
他單位職務:艦指部情報處副處長、參謀、司令部軍情
處副組長、參謀及計畫處計畫職類相關職務、海洋委員
會(含海巡署)科員科員、各型艦(副)艦長、海軍技
術學校主任教官及組長等單位職務,接受各階指揮及參
謀作業階層歷練,惟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含所屬)職缺,應經歷艦指部情報處副處長職務後,再
行交流。
d.完成軍種指參教育(含比照)或依國軍軍官民間學歷對
照表之相關科系研究所之碩士學歷,輔導進修戰略教育
(含比照)或博士學歷為目標。
(4)上校:
a.配合司令部人事評議會選員派任情報正(副)主官(管
)或國防部情報重要軍職。
b.上校階段各專才人員得歷練大氣局局長、副局長或遴薦
其他國軍單位及政府部門之主官(管)及幕僚等職務,
依單位實需及個人專業發展,得交互歷練其他單位職務
,包含但不限於:司令部軍情處(副)處長、組長及計
畫處計畫職類相關職務及海軍艦指部情報處處長。
c.適時取得戰略教育學資或依國軍軍官民間學歷對照表之
相關科系研究所之博士學位。
(二)任期:
1.本軍情報屬專業性職務,以2年至4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循
專業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2.交流職務則以1至2年為原則,並以平階為限。
3.調往部外單位歷練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
行細則」,期滿後檢討回軍,如係個人因素或經鑑定逾越經
管者,即規劃建議循專業於現職專長或分業專長體系發展。
4.駐外人員之任期為3年,得視任務需要延任1年(因外交情勢
或特殊任務需求,由司令部軍情處經簽奉部長核定後,得適
度延長或調整任期,並副知人次室及情次室)惟駐外期間因
另有任用、年度考核不適任及違法犯紀者,不受任期限制,
得檢討調回。
(三)計畫調訓:
1.情報學資:為培育情報幹部,調任至情報職缺人員應具備情
報學資,若未具備情報學資者,應於調任生效後 6個月內完
成情報學資訓練(至少具下列乙種),如后:
(1)海軍官科:戰爭學院、指參學院、國軍情報研析精進班、
國軍影像情報班、國軍詢問情報班、駐外情報軍官班、情
報專長訓練班、友軍情報班及各國情報班。
(2)陸戰官科:戰爭學院、指參學院、國軍情報研析精進班、
國軍影像情報班、國軍詢問情報班、兩棲情報軍官班、兩
棲情報專長班、駐外情報軍官班、情報專長訓練班、友軍
情報班及各國情報班。
(3)測量官科:戰爭學院、指參學院、國軍情報研析精進班、
國軍影像情報班、國軍詢問情報班、駐外情報軍官班、情
報專長訓練班、氣象測量專長班、友軍情報班及各國情報
班。
2.語文培訓:
(1)為培養國軍外語人才,由司令部適切檢討人員報訓英語儲
訓班、英文正規班、英語高級班及軍事口譯碩士班等及特
語班。
(2)依不同語系建立「具語文專長暨駐外人才培訓」資料庫,
管制冊列人員參加駐外人員英語加強班或駐外人員特語複
訓班等語文訓練,結訓人員得優先派補外事相關(2E外事
連絡官、2H編譯官)職缺,持續在職訓練並輔導人員取得
CEFR語言能力指標C1至C2證照或參加國外軍售及智庫,以
培養語言專精人才,餘依「國軍具國外相關軍事學資與駐
外及博碩士人員經管作業規定」執行人員培育。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款第一目之五未能繼續艦艇歷練人員之情報經管發展及情報
區分,俾利有效人力分布,滿足本軍中、高階軍官人力需求。
二、新增第一款第三目測量官科各階級歷練所具備學經歷及交流職缺與限
制,以完整情報整體經管制度。
三、為使人員確實達到交流學習目的及避免測量人員流失,新增第二款第
二目「交流職務則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以平階為限」。
四、增訂第三款計畫調訓,明訂應配合職缺條整必要之階段教育內容及人
員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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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管作業程序:
(一)本軍情報職類軍官經管監理單位(司令部軍情處)應與各級人
事權責單位協調,管制人員依經管規劃任職、進修,以培育軍
官具備向上發展條件及專業學能。
(二)任職候選作業:
1.司令部軍情處應依據任職標準,協調人軍處提供候選人員名
單,製作候選名簿提供權責單位核選。
2.艦岸輪調任職候選,由艦指部提出需求建議,經核定後始可
派任艦職,另任職期滿回原職類優先派職。
3.具備國內(外)相關軍事教育、智庫、戰略論壇學資、博(
碩)士及駐外人員,依「國軍『具國外相關軍事學資、駐外
及博(碩)士人員』經管作業暨語文人才儲備指導」列入管
制,完訓後應即派任適當職務,以符「為用而訓」政策及收
「即訓即用」之效。
4.司令部軍情處以每半年為節點,偕同人事權責單位,依全軍
情報職類校級軍官任職、送訓及盈缺情形等,針對重點培育
與計畫經管對象實施評鑑討論,提出整體調遷規劃建議。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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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規定:
(一)本軍情報職類軍官派任,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令頒國軍軍官民間學歷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任官起全面適用,須補歷練職務者,由用人單
位協調人事部門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另補歷練職務人員之任
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 1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加計
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所訂任職經歷時間。
(四)外調中央及各友軍單位之情報職類軍官人事作業,依中央及友
軍律定之相關規定辦理,惟任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
例施行細則」規定,期滿後檢討回軍。
(五)人員經國軍醫院證明具痼疾、法定傳染疾病、精神疾病無法擔
負職責,或未通過「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安全查
核者,不得擔任情報職務;新進(或轉訓)人員在職訓練考核
不佳者,亦同。
(六)本規定所指「經歷」之定義,為調占編制職缺、從事其工作,
任期至少1年以上之資歷。
(七)外事連絡官任職條件以國外軍校畢業生及曾赴國外各班隊受訓
人員為優,任職標準除特語外,英文成績需達國防大學語文中
心 ALCPT65分或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外(英)語能力
測驗(FLPT)180分、多益530分、雅思4分、托福ITP372分、I
BT50以上,成績計算時間,以成績登載日起二年內為有效,於
任職後三個月內,無法達到專長資格者,主官考核不得同意核
予專長,並應重新檢討分類(調職);符合專長授予資格人員
依「國軍勤務性個別給與(各項勤務加級等)」規定之「支領
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審核發給勤務加給,餘依「國軍人員分類
作業程序」及「國軍外事連絡督導官編設作業指導及補充規定
」任職標準辦理。
(八)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軍情處及計畫處)
、艦指部及陸指部部分情報職缺,提供航輪官科及陸戰隊官科
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如附件
5至6)。
(九)為利本軍測量官科軍官具跨領域專長與前瞻思維,大氣局規劃
部分職缺實施交流歷練(如附件 7),交流至艦艇職缺應取得
值更官簽證為宜,校級人員交流至艦艇職缺,需具尉級艦資經
歷,另艦長職缺需先取得艦長班學資,以維航行安全。
(十)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未盡事宜,另令修訂頒布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作業現行規定將第二項「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之附
件 4「民間學資對照表」修訂為「國軍軍官民間學歷對照表」,以符
規定。
二、合併第八項及第九項,陸戰隊交流歷練說明(含附件項次調整)。
三、依現行艦艇軍官派職作法,明定艦艇職缺交流具備條件,新增第九項
,以維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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