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
,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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