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
  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
  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
  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
  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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