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 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 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 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 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