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
      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為三年至七年,期滿予以退伍。但期滿
  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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