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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為十年,期滿後,除志願留營者外,得依軍事需要 ,延長服役三年至五年。 志願考入軍官學校正期班畢業任軍官者,不受前項現役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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