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
      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
  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立法理由〕
  一、參照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附表二之規定,並參公
      考務人員各職等俸級俸點及軍人各官階俸級俸點,於第一項明定志
      願役現役軍人俸級之區分。
  二、為期各官階現役軍人俸級處理一致,爰就上將原支薪俸改以俸級、
      俸點規範,一級及二級上將各訂為一級。
  三、為明確規定各官階(士兵等級)俸級本俸之給與及考量國家財政狀
      況,爰明定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及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
      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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