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修頒「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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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使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國軍士兵,得以贍養終身,以享政
府照顧德意及解決實際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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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凡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士兵,領有「撫卹令」且符合行政院
退輔會所訂就養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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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規定:
(一)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士兵,已停役並經核定免役或役滿退
伍者,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撫卹令」、「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書」、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相片二
張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經戶籍地團管部轉送原隸屬總部核辦。
各總部收到申請案件後繕造鑑定就養名冊(如附表二)請省、市
政府兵役處及退輔會等單位會同鑑定處理,凡鑑定結果合於就養
標準,以常備士官下士一級之本俸核發贍養金終身(核定名冊如
附表三)。成殘人員若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以前免役或
退者,溯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開始發給,若於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後免役或退伍者,自辦理免役或退伍(留醫人
員自留醫期滿之翌月一日起核發)之翌月一日起核發。
(二)現役士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由各總部依本部民85.03.28鍊銪
字第八五0000二九一九號令修頒「臺灣地區義務役現役期滿
留醫人員處理規定」實施鑑定,凡鑑定結果合於退輔會就養標準
,依附表三製作名冊,核發贍養金終身。
附表一
┌───────────────────────┐
│ 國軍成殘士兵核發贍養金申請表 │
├───────────────────────┤
│申請人 原服役於 ,於 年 月 日奉 │
│核定以 等殘退伍(免役),現繳驗退伍令(│
│免役證明書)、撫卹令、戶籍謄本、相片二張、身分│
│證影本等證件,請賜核辦。 │
│ 申請人: 簽章 │
│ 通訊處: │
│ 電 話: │
│ 代申請人: 簽章 │
│ 通訊處: │
│ 電 話: │
│ │
│ 核辦單位主官 團管區司令部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
│︵│省縣市區 │ │
│全├─────┼───────────────┤
│銜│徵召梯次 │ │
│︶├─────┼───────────────┤
│申│階級 │ │
│請├─────┼───────────────┤
│合│姓 名 │ │
│於│兵籍號碼 │ │
│榮├─────┼───────────────┤
│家│原服務單位│ │
│就├─────┼───────────────┤
│養│入營時間 │ │
│標├─────┼───────────────┤
│準│退伍時間 │ │
│鑑├─────┼───────────────┤
│定│殘等及病因│ │
│人├─────┼───────────────┤
│員│徵召縣市 │ │
│名├─────┼───────────────┤
│冊│備 考│ │
│ │家屬地址 │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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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 │官│軍 種 官 科 │ │
│ 核 │ ├──────┼───────────┤
│ 發 │位│階 級 │ │
│ ├─┴──────┼───────────┤
│ │姓 名 │ │
│ │(兵 籍 號 碼) │ │
│縣市├────────┼───────────┤
│ 團 │出生年月日 │ │
│ 管 ├────────┼───────────┤
│ 區 │退除役令字號 │ │
│ 退 ├────────┼───────────┤
│ 伍 │俸金憑證統一編號│ │
│ 士 ├─┬─┬────┼───────────┤
│ 兵 │核│年│軍 官│ │
│ 贍 │ │ ├────┼───────────┤
│ 養 │ │ │士 官│ │
│ 金 │ │ ├────┼───────────┤
│ 退 │定│ │合 計│ │
│ 除 │ │ ├────┼───────────┤
│ 給 │ │資│士 兵│ │
│ 與 │ ├─┴────┼───────────┤
│ 名 │項│勛 獎 章│ │
│ 冊 │ ├──────┼───────────┤
│ │ │殘 等│ │
│ │ ├──────┼───────────┤
│ │目│眷 口│ │
│ ├─┼──────┼───────────┤
│ │核│退 伍 金│ │
│ │ ├──────┼───────────┤
│ │ │勛獎章獎金 │ │
│ │發├──────┼───────────┤
│ │ │士官兵退伍金│ │
│ │ ├──────┼───────────┤
│ │金│榮 譽 獎 金 │ │
│ │ ├──────┼───────────┤
│ │ │二年眷補代金│ │
│ │ ├──────┼───────────┤
│ │額│合 計│ │
│ ├─┴──────┼───────────┤
│ │蓋 章│ │
│ ├────────┼───────────┤
│ │國民身分證字號 │ │
│ ├────────┼───────────┤
│ │退 伍 時 住 址 │ │
│ │(郵 局) │ │
│ ├────────┼───────────┤
│ │備 考 │ │
│ │(註明退伍及生效│ │
│ │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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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則: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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