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修頒「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

二、目的:
    為使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國軍士兵,得以贍養終身,以享政
    府照顧德意及解決實際生活困境。

三、實施對象:
    凡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之士兵,領有「撫卹令」且符合行政院
    退輔會所訂就養標準者。

四、作業規定:
  (一)服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士兵,已停役並經核定免役或役滿退
        伍者,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撫卹令」、「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書」、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相片二
        張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經戶籍地團管部轉送原隸屬總部核辦。
        各總部收到申請案件後繕造鑑定就養名冊(如附表二)請省、市
        政府兵役處及退輔會等單位會同鑑定處理,凡鑑定結果合於就養
        標準,以常備士官下士一級之本俸核發贍養金終身(核定名冊如
        附表三)。成殘人員若已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以前免役或
        退者,溯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開始發給,若於民國八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以後免役或退伍者,自辦理免役或退伍(留醫人
        員自留醫期滿之翌月一日起核發)之翌月一日起核發。
  (二)現役士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由各總部依本部民85.03.28鍊銪
        字第八五0000二九一九號令修頒「臺灣地區義務役現役期滿
        留醫人員處理規定」實施鑑定,凡鑑定結果合於退輔會就養標準
        ,依附表三製作名冊,核發贍養金終身。

附表一
┌───────────────────────┐
│        國軍成殘士兵核發贍養金申請表          │
├───────────────────────┤
│申請人      原服役於      ,於  年  月  日奉  │
│核定以        等殘退伍(免役),現繳驗退伍令(│
│免役證明書)、撫卹令、戶籍謄本、相片二張、身分│
│證影本等證件,請賜核辦。                      │
│                        申請人:      簽章    │
│                        通訊處:              │
│                        電  話:              │
│                      代申請人:      簽章    │
│                        通訊處:              │
│                        電  話:              │
│                                              │
│       核辦單位主官        團管區司令部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
│︵│省縣市區  │                              │
│全├─────┼───────────────┤
│銜│徵召梯次  │                              │
│︶├─────┼───────────────┤
│申│階級      │                              │
│請├─────┼───────────────┤
│合│姓    名  │                              │
│於│兵籍號碼  │                              │
│榮├─────┼───────────────┤
│家│原服務單位│                              │
│就├─────┼───────────────┤
│養│入營時間  │                              │
│標├─────┼───────────────┤
│準│退伍時間  │                              │
│鑑├─────┼───────────────┤
│定│殘等及病因│                              │
│人├─────┼───────────────┤
│員│徵召縣市  │                              │
│名├─────┼───────────────┤
│冊│備      考│                              │
│  │家屬地址  │                              │
│  │(電  話)│                              │
└─┴─────┴───────────────┘
附表三
┌──┬─┬──────┬───────────┐
│    │官│軍 種 官 科 │                      │
│ 核 │  ├──────┼───────────┤
│ 發 │位│階       級 │                      │
│    ├─┴──────┼───────────┤
│    │姓           名 │                      │
│    │(兵 籍 號 碼) │                      │
│縣市├────────┼───────────┤
│ 團 │出生年月日      │                      │
│ 管 ├────────┼───────────┤
│ 區 │退除役令字號    │                      │
│ 退 ├────────┼───────────┤
│ 伍 │俸金憑證統一編號│                      │
│ 士 ├─┬─┬────┼───────────┤
│ 兵 │核│年│軍    官│                      │
│ 贍 │  │  ├────┼───────────┤
│ 養 │  │  │士    官│                      │
│ 金 │  │  ├────┼───────────┤
│ 退 │定│  │合    計│                      │
│ 除 │  │  ├────┼───────────┤
│ 給 │  │資│士    兵│                      │
│ 與 │  ├─┴────┼───────────┤
│ 名 │項│勛   獎   章│                      │
│ 冊 │  ├──────┼───────────┤
│    │  │殘        等│                      │
│    │  ├──────┼───────────┤
│    │目│眷        口│                      │
│    ├─┼──────┼───────────┤
│    │核│退   伍   金│                      │
│    │  ├──────┼───────────┤
│    │  │勛獎章獎金  │                      │
│    │發├──────┼───────────┤
│    │  │士官兵退伍金│                      │
│    │  ├──────┼───────────┤
│    │金│榮 譽 獎 金 │                      │
│    │  ├──────┼───────────┤
│    │  │二年眷補代金│                      │
│    │  ├──────┼───────────┤
│    │額│合        計│                      │
│    ├─┴──────┼───────────┤
│    │蓋            章│                      │
│    ├────────┼───────────┤
│    │國民身分證字號  │                      │
│    ├────────┼───────────┤
│    │退 伍 時 住 址  │                      │
│    │(郵      局)  │                      │
│    ├────────┼───────────┤
│    │備          考  │                      │
│    │(註明退伍及生效│                      │
│    │時間)          │                      │
└──┴────────┴───────────┘

五、附則: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