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國防部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四)祥祉字第0九八0五號令
頒「國軍眷村急難病困慰助實施規定」。
貳、目的:
貫徹政府關愛居住列管眷村、眷舍內軍眷之生活,以凝聚向心。
參、慰問(助)對象:
居住於國軍公產列管配住性質之眷舍內,領有有效居住憑證或相關公
文書之原眷戶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眷屬。
肆、慰問(助)項目與金額標準如附件一。
伍、慰問(助)申請之程序:
一、慰問(助)事實發生後,由眷村改建工作連絡人先行查核當事人身分
後,通報輔支單位及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軍眷服務機構接獲連絡人通報
後,即派員前往瞭解實況及查核身分。
二、由眷村改建工作連絡人及自治會會長或委員協助填寫慰問(助)申請
表。
三、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併同申請表逕寄(送)地區軍眷服務機構
申辦。
四、軍眷服務機構應儘速簽核慰問方式與發給金額,派員前往慰問、致意
(死亡慰助須於出殯前發迄,醫療慰助則於接獲申請一週內發迄)。
陸、應檢附之資料:
一、申請表。
二、眷舍居住憑證或有關配住之公文書。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四、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五、醫療、醫藥正式收據或憑證。
柒、核定權責:
一、原眷戶或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眷屬死亡、醫療慰問(助),核由全省各
縣市軍眷服務機構(如附件二)統籌辦理。
二、急難病困慰助:
(一)慰問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含)以下,由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上
校編階長官核定。
(二)慰問金額於新臺幣五千元(含)以下,由聯合後勤司令部少將編
階長官核定。
捌、申請期限:以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補發。
玖、一般規定:
一、同一慰助事由於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核發(含相關憑
證)。
二、聯合後勤司令部應注意收辦作業時效,避免延宕,引發怨懟。
三、眷村改建工作連絡人及地區軍眷服務機構獲急難病困案件時,應主動
洽眷村自治會會長或委員查核病困當事人身分,符合資格者,即協助填
寫申請表(如附件三)。
四、受慰助人戶籍與居所不同,由眷舍居所之地區留守處
(組)、軍眷服務中心核辦,未居住於配住之眷舍內者,不得申請。
五、若受慰助人居所受理申請之地區留守處(組)、軍眷服務中心路程過
遠,得逕向較近之單位轉介辦理(如臺北縣石門鄉、金山鄉之軍眷應向
板橋市之軍眷服務中心辦理,得向基隆軍眷服務中心申請轉介)。
六、軍眷服務機構接獲命令後,應即派員前往慰問,並附上慰問信函(如
附件四),同時檢具領據(如附件五)交受慰人簽章,受慰人意識不清
,無行為能力者,由其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眷屬註明理由後,簽章領取。
七、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署辦理本項慰問(助)業務時,應按權責劃
分,責由各地區軍眷服務機構貫徹執行,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依附件
六之格式呈報上個月執行情形,對預算不敷之機構,應及時調整經費支
應。
八、各單位確依慰助對象、標準核發,不得浮濫。
九、本規定若有不週,另令補充頒布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