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使國軍官兵之子女或遺族托付國軍育幼院收容教養相關作業有所準
據,特訂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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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範圍:
本作業規定適用於國軍育幼院,凡經核准入院收容之眷童統稱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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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收容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亡故官兵在受領撫卹期間之子女,生活無依,年齡在一足歲以上未
滿十五足歲者,由其監護人檢具已登載法定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及監護人同意送院之法院認證書,據以受理;或亡故官兵原屬單位
向聯合後勤司令部申請。
二、一等殘官兵無力照顧子女者,由官兵當事人以書面方式逕向聯合後
勤司令部提出申請。
三、現役官兵喪偶、離婚或配偶罹患重度之精神官能障礙、嚴重慢性病
經公立或地區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確無力照顧之子女,由官兵當事人
提出申請;若官兵當事人屬「禁治產人」,應檢具已登載法定監護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監護人同意送院之法院認證書,據以受理
。
四、官兵遭逢特殊因境者,循行政系統層報隸屬之軍種總司令部、聯合
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關(單位)
,教育、幕僚、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軍法審檢、監獄等單
位向聯合後勤司令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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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送(退)院作業:
一、送院之子女,出生年齡滿一歲至十五歲足歲者,由申請人或申請單
位填寫申請表,檢附公立或地區醫院體檢表、全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經聯合後勤司令部審核合於資格者。
二、申請國軍育幼院托付收容之眷童,以作戰陣亡官兵之遺族優先收容
,因公死亡官兵之子女次之。
三、經核定收容之院生,應填妥申請表、入院同意書、入院保證書、入
院登記表暨相關證明文件,持往國軍育幼院辦理報到手續。
四、收容院生入院後,統稱為院生,除特殊原因經報奉聯合後勤司令部
核准外住者,一律採集中住宿管理;住宿院生自收容十四日內應將
戶籍遷入院址。
五、循行政系統由隸屬機關、學校或單位申請之作業程序,由該軍種總
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直屬
機關(單位),教育、幕僚、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軍法審
檢、監獄等單位自行訂定。
六、依第參項第三款將子女托付收容之現役官兵,如再婚、退伍或主眷
病癒等原因,其在院教養之子女,應配合所讀學校學期結束先行辦
理退院,或於原因發生日二個月內或所讀學校學期結束時辦理退院
。
七、院生違犯「國軍育幼院院生管理手冊」應退院者,由國軍育幼院報
奉聯合後勤司令部核准退院,該院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於接獲通知二
日內至育幼院完成退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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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收容限制:
一、申請退院之院生,除新生第參項之事由者外,不得辦理再申請收容
。
二、托付之子女罹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或中、重度智能障礙者,不
予收容。
三、申請托付收容之眷童,逾育幼院收容員額時,按聯合後勤司令部受
理申請之先後順序依序核定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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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教養費用:
一、院生之教養費用由院方負擔。
二、院生之家長已退伍應領回而尚未領回之院生,自退伍日起在院之養
育費用由家長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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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教養期限:
一、一般院生至般高中 (職) 畢業或五專畢業。
二、遺族身分之院生,凡高中畢業考取大專院校者,至大專院校畢業。
三、前列兩款係指各級學校畢業當年直接考取入學及非國軍軍事院校者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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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教育方式:
一、義務教育學齡前院生,由國軍育幼院協助於鄰近之公(私)幼稚園
接受中班及大班幼稚教育。
二、達學齡者,進入學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讀至前條教養期限止
。
三、院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視其接受教育程度,分別輔導完成公(
私)立高中或高職學校教育或依其學習智能和志願,輔導報考軍事
學校或其他技藝訓練;就讀學校以國軍育幼院所轄縣(巿)為主,
得就讀外縣(巿)學校。
四、遺族院生考取大專院校或研究所者,得獎助至完成學業為止,其獎
助方式如下:
(一)考取公、私立研究所或大專院校(含二、三專)或研究所者,
核發一次「獎學金」。
(二)入學修業時,每學期發給「助學金」,發放時間統於每學期期
末核發,若因休學或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須留級重修者,休學或
重修當年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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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院生升學指導規定:
一、國中院生一律參加學校舉辦之寒、暑課業輔導及國中三年級升學輔
導。
二、就讀外縣(市)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院生需外住教養,由國軍
育幼院會同院生家長(監護人)議決,由家長(監護人)切結後後
,報奉聯合後勤司令部核准辦理。
三、凡遺族院生未享有公費,就讀私立高中高職或五專者,學雜差額,
得申請專案補助;如無專款補助時,其差額費用,自院生撫卹金項
下繳付,如其撫卹金不在院保存者,由其家長(監護人)繳付,如
不同意繳付,得辦理退院領回自行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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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附則:
一、院生如發生意外災害或疾病而死亡時,由院方會同其陳報單位或家
長或監護人處理之。
二、院生本人如係亡故官兵撫卹法定受益人者,其撫卹金及保險金,應
交由院方代領、代儲及代管,俟教養期滿退院時,一併歸還院生本
人或監護人。
三、院生生活管理規範由聯合後勤司令部另訂定「國軍育幼院院生管理
手冊」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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