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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律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離退職聘雇人員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
    以下簡稱勞保補償金)之追繳作業方式及程序,以落實執行追繳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追繳對象:依國防部(下稱本部)各項專案精簡優惠退離措施,支領
    勞保補償金離退職國軍聘雇人員(以下簡稱受領勞保補償金人員),
    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以下簡稱勞保老年給付)之受領
    勞保補償金者(以下簡稱清償義務人)。

三、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1.訂頒追繳作業要點。
          2.督導管制各聘雇主管單位追繳成效。
    (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訂頒特約聘雇人員追繳作業規定。
          2.督導所屬各發放勞保補償金單位(以下簡稱追繳單位)訂定
            內部追繳作業相關規範。
          3.管制所屬各追繳單位追繳成效。
    (三)國防部軍備局:
          1.訂頒評價聘雇(生產事業)人員及科技聘雇人員追繳作業規
            定。
          2.督導所屬各追繳單位訂定內部追繳作業相關規範。
          3.管制所屬各追繳單位追繳成效。
    (四)國防部主計局:
          1.帳務事項:
           (1)指導各追繳單位主計部門辦理公務預算類帳籍登錄及歲入
              預算報繳作業。
           (2)督導所屬帳務中心、財務中心協助追繳單位主計部門辦理
              公務預算類帳籍資料核對及更正作業。
           (3)督(指)導各基金(事業)追繳單位主計部門辦理帳籍登
              錄、核對及更正作業。
          2.追繳事項:
           (1)訂頒服務事業雇用人員及軍儲聘雇人員追繳作業規定。
           (2)督導所屬各追繳單位訂定內部追繳作業相關規範。
           (3)管制所屬各追繳單位追繳成效。
    (五)國防部軍醫局:
          1.訂定民診聘雇人員追繳作業規定及內部追繳作業相關規範。
          2.辦理民診聘雇人員追繳作業。
          3.管制追繳成效。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訂頒編制內聘雇人員追繳作業規定。
          2.督導所屬各追繳單位訂定內部追繳作業相關規範。
          3.管制所屬各追繳單位追繳成效。
    (七)國防部法規會:
          1.提供相關法律諮詢。
          2.協助審核追繳作業法制疑義與建議。
          3.協助判定債權追償期限及訴訟作業、逾越請求權時效及無法
            追償債權等之審認。

四、納帳列管:
    (一)各追繳單位應將勞保補償金應收未收款項,列冊送交主計部門
          依規定納帳列管。
    (二)各追繳單位主計部門應依補償金來源區分「公務預算」及「特
          種基金」等二類,並依下列規定列帳管制:
          1.公務預算:勞保補償金追繳金額解繳國庫作業,依國防部所
            屬單位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收退作業規定辦理。
          2.特種基金: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會計制度及國營事業
            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等規
            定,妥適納帳列管。

五、追繳金額及分期規定:
    (一)清償義務人係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者,其所領之勞保老年給付
          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追回與所領之勞保老年給付同金
          額之補償金。
    (二)清償義務人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向勞保局申請核算一次
          金給付金額者,其所領之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追繳回與
          所領之勞保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如未核算一次金給付金
          額,則追繳回原受領補償金金額。
    (三)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各追繳單位得同意其分期繳還,分期方
          式為按月追扣應領老年年金數額之二分之一,至勞保補償金全
          數攤還為止。但攤還年限超過十年者,應以十年為期,計算平
          均每月應攤還數額。
    (四)經追繳單位同意分期清償者,應以正式公文函復清償義務人同
          意分期清償,並請其簽具分期清償切結書(應載明按期繳款責
          任,連帶保證人簽署與註記連帶保證人連帶清償責任,及屆期
          未清償,得向管轄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清償義務人自行
          支付公證費送請法院公證。)留存備查。
    (五)前款分期清償者,於未攤還全數勞保補償金前死亡,依下列規
          定辦理:
          1.其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選擇請
            領遺屬年金給付者,無須再扣繳攤還。
          2.其遺屬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一次扣繳其補償
            金未攤還部分。但差額較應攤還之金額為低時,僅代扣與差
            額同金額之補償金。

六、追繳作業程序
    (一)各聘雇主管單位於收到勞工保險局通知清償義務人已向該局提
          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時,應即函知追繳單位,追繳單位於文到
          六日內以正式函文通知當事人,並請其於函文之日起三十日內
          (含例假日)繳還。
    (二)清償義務人逾期未繳者,由追繳單位於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前
          主動簽核寄發存證信函限其於函文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仍逾
          期未繳者,應依原簽定之切結書,自行或委託律師協助,向管
          轄之法院提起訴訟,俟獲勝訴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向
          管轄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清償義務人違反分期繳納義務,逾期三十日未繳者,由追繳單
          位於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前主動簽核寄發存證信函限其於函文
          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仍逾期未繳者,應依其分期清償切結書
          ,自行或委託律師協助,向管轄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四)追繳單位於強制執行未果,應取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俟發現
          清償義務人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時,再移送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為免債權憑證罹於法定效期五年失效,應每年主動清查清
          償義務人名下財產及所得,續行執行。

七、管制作法
    (一)各追繳單位應依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離退職聘雇人員勞工保險年
          資損失補償金追繳情形表(總表─支領勞保補償金者)格式(
          如附表一),完整建置所有受領勞保補償金人員名冊、所有支
          領人之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如有任何更修,應即函報其聘雇主
          管單位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備查。
    (二)各追繳單位應每季將逾償還期限未償還案件之催繳、追償(含
          債權憑證)處理情形,會經主計單位後,簽報所屬權責長官核
          准,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依國防部暨所
          屬機關離退職聘雇人員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追繳情形表(
          簡表─已支領勞保老年給付者)格式(如附表二),將追繳作
          業執行成果,層報所屬聘雇職類主管單位備查。
    (三)各聘雇職類主管單位應依附表二格式綜整所屬各追繳單位追繳
          作業執行成果,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二十日前,
          併同統計表(如附表三)函送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備查。
    (四)各追繳單位應確實掌握個案償還情形,適時辦理追繳作業,國
          防部各聘雇職類主管單位及資源規劃司將不定期赴各追繳單位
          督導執行及管制成效。
    (五)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於每年一月間召開上一年度追繳成果檢討會
          議,檢討結果層報權責長官核示,並依各追繳單位執行成效及
          作業情形檢討辦理獎懲。

八、一般規定
    (一)各追繳單位應再重新檢視所有受領勞保補償金人員名冊,並確
          認均已向勞工保險局加註存檔。
    (二)各追繳單位應完整建置本案相關資料(包括名冊、原領取補償
          金之切結書【未有切結書者,需備置其他可佐證之資料,如撥
          款證明等】、分期清償切結書、繳款資料、債權憑證、相關函
          文等),專人專卷列管並列入移交,避免因承辦人員更迭,造
          成資料遺漏,衍生後遺。
    (三)勞保補償金如有溢收情形,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退還,以免損及
          清償義務人權益:
          1.公務預算:依國防部所屬單位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收退作
            業規定辦理。
          2.特種基金: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規範,於各
            基金(事業)業務外費用項下支應。
    (四)追繳單位凡經編裝核定移(改)編、整併、改隸等情形,由新
          編成單位負責接辦列管追繳業務;追繳單位如經裁撤,則由其
          上一級單位負責接辦列管追繳業務;惟如係移(改)編、整併
          、改隸至部外單位或轉型為行政法人者,應將相關債權債務等
          造冊移交,由新單位接辦列管追繳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