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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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軍官、學員、學生、士官、士兵,均應服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裝,
並佩帶規定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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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服制,分左列四種:
一、禮服。
二、晚禮服。
三、軍常服。
四、軍便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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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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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服用晚禮服:
一、參加國家大典晚間宴會。
二、隨從總統參加晚間宴會。
三、參加國際性晚間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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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服用軍常服:
一、侍從總統出巡。
二、平時辦公及外出。
三、參加各種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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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時間應服用軍便服: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
二、營內未操作。
三、戰地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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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服、晚禮服如未具備時,得以軍常服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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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服、晚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軍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陸軍全體
軍官、士官、士兵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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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學員依其原階級服用各種服裝,其受訓期間之特別標識,由國防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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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服裝制式及應佩帶之標識,如本條例所附圖說(一)至(七)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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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儀隊、樂隊之服裝,各種工作服及其他特種服式與標識,本條例未
規定者,得依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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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勳章、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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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換季時間,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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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人員調派海、空軍服務,或海、空軍人員調派陸軍服務者,其服制
仍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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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後備軍人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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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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