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使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密切合作,迅速獲得正確之兵要情
  報資料,以利軍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二、專業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有關生產事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兵要情報:凡對軍事作戰與戰力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之因素,如自
      然、人文、地理(地形、水文)、疆域、經濟(資源)、交通、設
      施、天候等均涵蓋之。

  國軍部隊為軍事需要,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請求協助,或直接向其
  蒐集所需兵要情報資枓。
  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有協助國軍部隊兵要調查與供應兵要情報資料之
  義務。

  陸軍軍團、海、空軍、憲兵各司令部、聯勤各業務署、師管部、地區海
  巡部以上單位,得向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蒐集兵要情報資料。
  陸軍師級(海、空軍、憲兵、聯勤、團管部、海巡指揮部比照)以上單
  位,得向地方政府蒐集兵要情報資料或呈請上級轉洽專業機構供應。
  旅級以下部隊負有某一地區之獨立任務時,比照前項辦理。

  國軍部隊向地方政府或專業機構洽取有關兵要情報資料時,應正式備文
  ,申請供應。必要時,須派遣專人親自洽取,並負責保密。

  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所提供之兵要情報資料,務請詳盡正確,並注意爭
  取時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