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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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
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軍事動員準備,指軍隊及軍需動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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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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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準備綱領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每二年策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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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
準備方案。
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前,策訂次年度之財力動員準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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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
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於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財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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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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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動員準備業務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依保密之必要,應區分機密等級
,並依相關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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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由物資經濟、
交通、衛生及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就具有戰時維持軍需民用所
必備專長人員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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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戰費,指動員實施階段,供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所需
之戰時預算。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預算轉換,指各級政府將平時預算轉換為戰時預算,
並停減非急需支出,移由行政院統一調度,支援軍事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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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船舶艤裝,指徵用單位於被徵用之船舶上,施
作配合特定任務之改裝或設置所需之設備。
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封鎖狀態,指國家遭敵運用海、空兵力禁止我
國或他國之船舶或航空器進出我國領水(海)或領空,截斷我國海上或
空中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我國海、空兵力進出之戰爭行為,依總統
發布之緊急命令,實施全國或局部動員。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為因應封鎖期間,支援軍事作戰、各
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求,應於動員準備階段,指導各機關共
同完成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之建立,以利動員實施階段啟
動運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查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封鎖狀態」,參考:
(一)國際法上「封鎖」之通說:「乃是對於中立國與交戰國貿易自
由的另一種限制;『交戰國為了防止各國之船舶或航空器進出
敵國領水(海)或領空,而禁止其通往敵國海岸之全部或一部
分,此項措施即構成封鎖,封鎖是一種戰爭行為』。」
(二)國防部「軍語辭典」對於「封鎖作戰」之定義:基於全般戰略
指導,運用海空兵力,封鎖敵重要港口、航道或特定海域,截
斷其海上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其海上兵力之進出,達成預期
之封鎖目的。
並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
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時期。」等規定,明確定義「封鎖狀態」,以利各機關能明確掌握
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啟動之時機。
三、第三項新增,補充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行政院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業務會報於動員準備階段,應辦理建立該機制之準備作為,
俾動員實施階段立即啟動,以避免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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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
組織、訓練、管理、服務及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事
務等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之鄉(鎮、市、區)公所得
提供其適當之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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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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