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事動員準備各項工作,依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法第十條規定,設國防部軍事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
本會報),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行政規則係依職權訂定,毋庸法律授權,爰修正為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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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軍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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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本部部長、督導軍事動員業
務之副部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部下列人員派兼:
(一)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二)督導軍事動員業務之常務次長。
(三)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
(四)資源規劃司司長。
(五)法律事務司司長。
(六)戰略規劃司司長。
(七)政治作戰局局長。
(八)軍備局局長。
(九)主計局局長
(十)軍醫局局長。
(十一)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十二)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十三)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
(十四)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十五)國防大學校長。
(十六)陸軍司令部司令。
(十七)海軍司令部司令。
(十八)空軍司令部司令。
(十九)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憲兵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一)資通電軍指揮部指揮官。
〔立法理由〕 一、配合業務督導權責劃分,修正序言副召集人為督導軍事動員業務之副
部長,及第二款委員為督導軍事動員業務之常務次長。
二、配合組織調整、裁併及更銜,修正第一款為副參謀總長執行官,第四
款為資源規劃司司長,第五款為法律事務司司長;刪除現行規定第三
款及第七款,增列修正規定第三款為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現行規定
第八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七款,並修正職稱為政治作戰局局長。
三、依軍事動員方案及軍民通用品標準化準備計畫業管需要,新增修正規
定第八款為軍備局局長。
四、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組織調整、裁併及更銜,修正第十六款為陸軍司令部司令,第十
七款為海軍司令部司令,第十八款為空軍司令部司令;刪除現行規定
第十九款,現行規定第二十款移列修正規定第十九款,並修正職稱為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現行規定第二十一款移列修正規
定第二十款,並修正職稱為憲兵指揮部指揮官;新增修正規定第二十
一款為資通電軍指揮部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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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分由副參謀總長執行官、督導軍
事動員業務之常務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事務;另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兼任,以襄助會務推動;幕僚業
務由全民防衛動員署動員管理處兼辦。
〔立法理由〕 一、配合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及業務督導權責劃分,修正執行長為副參謀
總長執行官,副執行長為督導軍事動員業務之常務次長。
二、配合組織調整更銜,修正執行秘書為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幕僚業務
由同署動員管理處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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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半年舉辦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主持。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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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依需要得通知各涉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令(
指揮)部主管軍事動員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立法理由〕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有關本會報之任務,包含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
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爰增列得邀請涉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軍
事動員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二、配合組織調整,將各軍總(司令)部修正為司令(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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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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