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勤務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4日

所有條文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三條所定國軍軍事勤務,指戰爭
以外,由現役軍人所執行之下列軍事勤務:
    一、實彈演訓。
    二、軍事運補。
    三、戰備構工。
    四、設置阻絕障礙。
    五、其他經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認定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