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三條所定國軍軍事勤務,指戰爭 以外,由現役軍人所執行之下列軍事勤務: 一、實彈演訓。 二、軍事運補。 三、戰備構工。 四、設置阻絕障礙。 五、其他經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委員會認定之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