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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定。
    (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防救(重大災害)災
          作為指導。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
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目的:
    律定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事項、作業權責、整備事項及執行要領
    ,俾使各單位遂行救災任務有所遵循。

三、指導構想:
    運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廣佈村里、深入基層之特性,平時予以適切編
    組、宣教與完成作業整備,期於各類災難發生之際,就近掌握與即時
    回報災情,引導國軍部隊遂行災害救援,並於災後募集(發放)賑災
    物資,協力災區消毒及善後復原等作業,發揮組織效能,凝聚民眾向
    心,進而支持國防建軍發展。

四、協力防(救)災事項:
    以風災、水災(洪水、豪雨)、震災及土石流等天然災害為主,重大
    交通事故及公共安全等人為災害次之。

五、作業權責:
    (一)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策定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作為指導。
          2.查報災情之彙整、評估,即時掌握災情,加強災害防救相關
            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3.指導掌握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
            軍人協力救災、災後復原進度管制及成果回報等事宜。
          4.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5.管制輔導幹部、後備軍人災損(傷亡)及辦理慰問事宜。
          6.綜整救災執行成效,檢討有功輔導幹部辦理獎勵。
    (二)地區指揮部:
          1.督(輔)導所轄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完成輔導組織
            協力救災編組及相關整備,建立編組輔導幹部及國軍救災兵
            力基本資料暨聯絡電話,俾利災害應變中心提出兵力申請時
            ,能迅速回報,立即掌握調派支援救災情形。
          2.掌握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即時呈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
            備指揮部、通報各作戰區,強化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事宜
            ,並予所轄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
            援。
          3.指導、掌握及彙報各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運用輔導組織
            及動員後備軍人協力救災、災後復原進度管制、成果回報、
            輔導幹部與後備軍人災損(傷亡)及辦理慰問等事宜。
          4.彙呈所轄救災執行成效,依權責辦理有功輔導幹部獎勵。
    (三)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督導輔導中心完成協力防(救)災編組。
          2.建立指揮部、輔導中心與地方政府、國軍救災部隊通報、協
            調、聯繫機制,即時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3.指導及管制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力防(救)災及
            災後復原進度管制、成果回報、輔導幹部與後備軍人災損(
            傷亡)及辦理慰問等事宜,並提供所需支援。
          4.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運用「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
            系統」,先期調查及掌握轄內可徵調(用)協力防(救)災
            之編管資源及相關資料,以利災時應變處置作業運用。
          5.彙整救災執行成效,依權責檢討有功輔導幹部辦理獎勵。
    (四)輔導中心:
          1.平時完成輔導中心防(救)災人員編組、宣教及相關作業整
            備,並協助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調查轄內可徵調(
            用)協力防(救)災之資源及相關資料。
          2.當災難發生之際,掌握與及時回報災情,完成可運用之編組
            人員及救災工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災害救援工作。
          3.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協調、引導國軍部隊遂行災
            害救援。
          4.於善後復原期間,募集(發放)賑災物資及適時急難轉介,
            協力災區環境打掃、清運、消毒及防疫等復原作業。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六、整備事項:
    (一)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
            事宜,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平時救災及應變作為整
            備事項。
          2.指導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作為、人員編組及任務分工整
            備事宜。
          3.掌握全國性之社會救助資訊,以利災害發生時,提供列管單
            位執行後備軍人急難轉介服務。
    (二)地區指揮部:
          1.督導所轄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完成協力救災編組,
            於年度擴大會報完成輔導中心防(救)災人員編組與任務分
            工,並運用組長會報召開時機,檢討修訂編組名冊及救災裝
            備品量需求,於會期召開後 2週內呈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
            指揮部備查。
          2.督導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及輔導中心防(救)災相
            關宣導、機制建立及整備情形。
          3.彙呈所轄地區社會救助資源,以利平(災)時後備軍人急難
            轉介服務。
    (三)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運用縣市政府三合一會報機制,協調區公所災防會報,增列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席位,於平時透過會報運作,同時掌握潛
            勢區民眾資料,提供災防分區參考,以整合及統一鄉民撤離
            作法;另運用年度(鄉鎮市區)公所災害防救演習時機實施
            驗證,以強化與地方協同運作機制。
          2.與轄內地方政府、國軍部隊建立防(救)災聯繫管道,保持
            災害(難)救援相關資訊之暢通。
          3.協調地方政府先期完成可供救災、消毒等相關器材調查、彙
            呈並聯繫轄內社會救助機構,以利平(災)時急難轉介服務
            。
          4.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藉物力訪查時機,調查掌握轄
            內可徵調(用)救災車輛、工程重機械、動力舟、艇及抽水
            機具等數據資料及負責人聯絡電話。
          5.督導轄屬輔導組織,配合會報期間,每季予以更新協力防(
            救)災編組(格式如附表 1),於擴大會報完成輔導中心防
            (救)災人員編組與任務分工,組長會報召開時機,檢討修
            訂人員編組名冊及救災裝備品量需求(災防雨衣、膠盔),
            於會期召開後乙週內呈報地區指揮部備查,並建立輔導組織
            協力防(救)災工作回報及作業指導機制(機制圖如附表 2
            )。
          6.結合相關會報時機,適時向所屬宣教,使輔導幹部熟稔救災
            機制、作業程序及要領,俾協力防(救)災任務。
    (四)輔導中心:
          1.於年度擴大會報完成輔導中心防(救)災人員編組與任務分
            工,並運用組長會報召開時機,檢討修訂人員編組名冊及救
            災裝備(災防雨衣、膠盔)品量需求。
          2.利用會報時機向所屬幹部宣教,使其瞭解輔導組織協力防(
            救)災工作回報方式及作業流程。
          3.協力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物力訪查時機,調查、彙
            整轄內可徵調(用)救災車輛、工程重機械、動力舟、艇及
            抽水機具等數據資料及負責人聯絡電話,以供災時運用,並
            建立轄區社會救助資訊,以利平(災)時協助急難轉介。
          4.參與里民大會有效掌握潛勢地區最新資訊,並同時宣導國軍
            協助鄉民撤離政策,並強化離災觀念,以降低人員傷患,期
            達自主性撤離目標。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3)
    (一)災害發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
              人協力救災事宜。
           (2)綜彙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辛勞,以表關
              懷之意,並激勵渠等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
              業規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
              所需支援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妥
              予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成立慰問團隊,派遣
              輔導幹部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
              日1600時前電傳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
              組訓輔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
              協力災情蒐集、呈報及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
              入災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指揮官應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掌握災
              情,採「邊處置、邊回報」原則,立即循系反映地區指揮
              部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研處,並指揮調度人力及
              資源。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
              況及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
              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
              所需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及完成
              編組分工,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災防雨衣、膠盔)、飲
              水、膳食及安全因素。
           (5)立即與地方警消完成聯繫,派員進入前進指揮所,結合相
              關作業要點,協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視實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
              援。
           (6)協調地方憲警單位,派遣輔導幹部協助災害週邊地點各重
              要道路交通管制事宜。
           (7)指導輔導組織幹部(穿著全民國防背心以為識別)前往災
              區(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並服務現場官兵及
              家屬,提供礦泉水及基本民生物資供其使用。
           (8)掌握受難之輔導幹部(後備軍人),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
              救助資訊,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
              榮服處、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介,由縣市指揮官
              前往慰問,並依戰情業管循系回報。
           (9)整合地方村里幹事及輔導幹部參與國軍救災兵力實施編組
              ,投入復原工作。
          (10)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
              效(成果統計表如附表 4),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
              成初報,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
              規劃,並於1530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5)。
          4.輔導中心:
           (1)於縣市政府災防應變中心開設時,災防連絡官結合輔導中
              心幹部實施編組,進駐各(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
              ,參加災防相關會議。
           (2)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
              部(後服中心),提供最新災情資訊。
           (3)完成可運用編組人員及救災工(機)具調配,依指導規劃
              投入災害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
              引導國軍部隊執行災害救援工作。
           (4)配合區公所撤離機制,協同作戰區預置兵力,先期實施災
              害潛勢區域鄉民撤離。
           (5)協力服務台開設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災民疏散、宣
              慰、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難轉介事宜。
           (6)災害初期輔導中心派遣應急人力後,於災後 1小時整合各
              中心人力,完成編組支援救災,若救災時間逾 1日以上,
              則區分輔導中心採日夜班方式輪派,以持續救災及後續能
              量。
           (7)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
              動用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
            善後復原作為及驗證執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
              區,並指導所轄縣(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
              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
              等行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
              輛為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友軍單位
              支援;另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
              器具及消毒藥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
              書(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
              爾後再逐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
                服務),後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災害72小時後,持續開設服務台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
              及輔導幹部。
           (2)引導國軍常備部隊進入災區,並擔任與村里長溝通平台。
              若常備兵力無法滿足災救任務時,則依令引導後備部隊協
              助災害防救。
           (3)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4)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5)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6)運用地方資源,適時慰問救災部隊。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八、一般規定:
    (一)各輔導中心凡以組織名義辦理涉外事務及活動,均應向所屬縣
          (市)指揮部(後服中心)報備,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須予審查及指導,以符合組織設置之意旨。
    (二)動員輔導中心(或幹部)應以協助災害救援為主,集中一切力
          量投注救災行動,除上級單位慰問外,應婉拒外界慰勞,以避
          免產生不必要之困擾。
    (三)募集之救災物資、飲料及食品,一律濟助災民,不得慰勞救災
          部隊。
    (四)擔任救災之交通工具停放,以不影響救災工作遂行為原則。
    (五)各清運車輛於主幹道或支幹道進行清運作業時,特須注意避免
          阻礙交通,另垃圾集中位置(上車清運前),須堆放於無礙交
          通之處,若為私人土地,先行協調地主,並委婉說明,避免衍
          生後遺。
    (六)對災區民眾之陳情事項,應依權責協助反映、妥處、轉介或委
          婉說明,避免造成誤解,衍生不必要困擾。
    (七)輔導幹部因執行協力救災任務(工作)期間致其身體蒙受傷害
          、失能、傷障或死亡者,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後備軍人輔導幹部執行年度任務、工作團體傷害保險」等相
          關規定辦理撫慰,以保障參與救災幹部權益。
    (八)凡由政府公布為重大災難(如九二一震災等),縣(市)指揮
          部(服務中心)動員輔導幹部協力救災連續超過三日以上,且
          人數達50人次(含)以上者,所需相關誤餐費用,由縣(市)
          指揮部(服務中心)於動員整備費項下支用,並得專案向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如屬一般救災所需費用,由
          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動員整備費項下支付。
    (九)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協力防(救)災工作紀實(如附
          表 6),於災後乙週內報地區指揮部,輔導中心主動提供相關
          資料、佐證,以充實紀實內容。地區指揮部於二週內彙報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綜整,俾據以檢討修訂暨建立支援救災
          標準作業程序。
    (十)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之愛民義舉,應適時撰擬專文或
          新聞稿(檢附照片),投書地方新聞、青年日報及忠愛報、青
          溪雜誌等媒體,加以揚善報導,以樹立楷模典型,激勵幹部士
          氣。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九、獎勵辦法:
    凡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有功人員,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綜整救災執行成效,檢討有功輔導幹部,依個案協處具體事蹟辦
    理獎勵(獎勵建議名冊如附表 7),核發相對層級榮譽狀(獎勵基準
    表如附表8),以茲獎勵。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
部」爰將刪除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