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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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責
  本辦法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
  (一)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待遇政策。
  (二)主計局:依配置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三)人事參謀次長室:
        1.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督考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主副食費政策。
  (五)計畫參謀次長室:配置人員及作業維持預算額度。
  (六)國防管理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聯
        勤總部財務署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七)帳務中心:負責財勤單位結報發放薪餉表冊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
      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
      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及校正。
  三、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以下簡稱支薪單位):
  (一)編造各項發放表冊,並檢附發放所需資料送財勤單位。
  (二)負責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薪餉發放所需交通工具。
  四、聯勤總部財務署:負責薪餉發放業務之策劃、執行、預算支用簽證
      ,並督導指揮財勤單位作業。
  五、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
      發放及預算支用簽證。

  部隊指揮官,對於配屬本部隊(防區)之財勤單位,有關居住、工作、
  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項器材、設備、車船、康樂福利等事
  宜,均應視為建制單位辦理。

  各地區財勤單位,其現金之護守、護送,由所在地憲兵部隊擔任;配屬
  部隊財勤單位之現金安全,由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負全責。

  財勤單位認為公款安全有顧慮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配屬地區財勤單位:應逕洽所在地憲兵部隊及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
      解決。
  二、配屬部隊之財勤單位:應報請該受配屬部隊指揮官處理。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
  援。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
  隊武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
  情況需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
  放。

  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行政)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
  餉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
  ,應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
  移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
  勤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