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薪餉發放相關單位業務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各業管單位:
  (一)人力司:主管國軍人員待遇政策。
  (二)主計局:依配置之預算額度辦理相關預算彙編、分配。
  (三)人事參謀次長室:
        1.督導、考核國軍各級人事單位辦理與薪餉有關之人事作業。
        2.督考辦理國軍人薪合一線傳作業。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主管主副食費政策。
  (五)計畫參謀次長室:配置人員及作業維持預算額度。
  (六)國防管理中心:提供國軍人事主檔與薪餉有關之資料,並協助聯
        勤總部財務署處理薪餉資訊作業。
  (七)帳務中心:負責財勤單位結報發放薪餉表冊之帳務處理及轉審。
  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海岸巡防司
      令部、憲兵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督導所屬單位依人事相關作
      業規定辦理人事與薪給資料查核及校正。
  三、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以下簡稱支薪單位):
  (一)編造各項發放表冊,並檢附發放所需資料送財勤單位。
  (二)負責現金安全戒護與支援薪餉發放所需交通工具。
  四、聯勤總部財務署:負責薪餉發放業務之策劃、執行、預算支用簽證
      ,並督導指揮財勤單位作業。
  五、財勤單位:依據法令規定及各支薪單位造送之相關發放表冊核實、
      發放及預算支用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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