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所開發之存單(摺),未經加蓋規定之印章或發生
  塗改變造者無效,並依法究辦。辦理軍儲業務單位應在作業適當位置,
  將存(單)摺樣張及有效印章範式張貼公布,藉供軍儲人員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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