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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存款人奉准退伍,原存款到期後,其直系親屬中,如有合於軍儲對象者 ,得檢同退伍證件,原存單(摺)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身分證明、印 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但仍受個人存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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