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
  以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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