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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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醫院為配合政府醫療政策,維護全民健康,辦理各種醫療保險、社
  會醫療服務及提升醫學研究之需要,設置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
  防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民眾診療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及管理之各項支出。
  二、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之支出。
  三、民眾診療作業相關設施之購建及維修支出。
  四、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獎助金。
  五、國軍軍醫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之軍醫人員獎助金。
  六、醫療優待與免費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
  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