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改善官兵生活,安定軍心,提倡儲蓄儉僕風尚,提昇戰力,特設置軍
  人儲蓄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
  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規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原本部軍儲作業準備金之淨值。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存款作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孽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及辦理軍人儲蓄存款業務所需之各項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
  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管理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酌置作業人員若干人。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處理,超過部分,應悉數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