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獎勵檢舉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第九點規定,組成國防部獎勵檢舉拉法葉艦採購佣
金案獎金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審核給與檢舉獎金事
宜,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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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檢舉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之被檢舉人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
後,應檢具起訴書、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密函本部請核給檢舉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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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於收到前點密函後,應於二十日內擬具審核意見書,召開本
委員會審核之。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相關承辦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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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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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之
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等資訊,應嚴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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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決議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檢舉或提供線索之內容與有罪判決之關連性
、重要性等事項。
(二)本要點應給與獎金之數額。
(三)本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不給與獎金之事項。
(四)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繼承人之身分。
(五)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追回獎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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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但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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