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院授主忠四字第0九二000七六五0號
函。
貳、眷村型態
一、第一型態:原眷戶五0一戶以上。
二、第二型態:原眷戶五十一戶以上至五00戶以下。
三、第三型態:原眷戶五0戶以下。
四、第四型態:奉國防部核准不辦理改建之眷村。
參、眷村改建類別
一、第一類別:原地改建眷村公告核定搬遷截止日前或核定眷村遷建新
眷宅社區命令生效日前。
二、第二類別:原地改建眷村公告搬遷截止日後起至公告交屋日前。
三、第三類別:核定眷村遷建新宅社區命令生效日後起至公告交屋日前
。
四、第四類別:核定交屋公告日起。
為免工作費因破月因素增生核算作業爭議,經費計算以各類別公告當月
月底為準。
肆、委任事務
一、第一類別:
(一)參加「眷村改建基地聯建小組會議」。
(二)辦理眷戶資料訪查及核校工作。
(三)配合辦理眷村現地會勘之指界作業及清查不當占用情形。
(四)執行對改建工作異議眷戶溝通工作。
(五)前往地方政府相關機構核校眷地、戶籍或協助配合事項暨洽民
意機關協助。
(六)參加列管單位改建土地清理、建築規劃、眷戶意願整合等有關
協調會議。
(七)協助檢視眷戶斷水、斷電證明及造冊發放搬遷費、房租補助費
等工作。
(八)輔導眷戶搬遷、檢視空舍危安及協調廢棄物處理工作。
(九)執行眷村自治事務、管理眷舍房地及辦理眷戶貧、病、困等服
務工作。
二、第二類別:
(一)參加「眷村改建基地聯建小組會議」。
(二)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工程協驗相關工作會議。
(三)不定期至建築工地檢視、反映施工狀況,俾利向眷戶說明。
(四)與搬遷在外租屋眷戶連繫改建相關事宜,及辦理眷戶貧、病、
困等服務工作。
三、第三類別:
(一)參加「眷村改建基地聯建小組會議」。
(二)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工程協驗相關工作會議。
(三)不定期至建築工地檢視、反映施工狀況,俾利向眷戶說明。
(四)執行眷村自治事務、管理眷舍房地及辦理眷戶貧、病、困等服
務工作。
四、第四類別:
(一)參加「眷村改建基地聯建小組會議」。
(二)前往地方政府或民意機關等機構協調登記及爭取公共設施配合
事項。
(三)參加列管單位工程驗收、眷(國)宅抽籤、交屋等工作協調會
議。
(四)協辦眷戶抽籤、交屋等工作。
(五)執行眷村自治事務、連繫搬遷在外租屋眷戶改建相關事宜及辦
理眷戶貧、病、困等服務工作。
伍、每個月支付工作費標準
一、第一型態:
(一)第一類別:新臺幣二、八00元整。
(二)第二類別:新臺幣一、000元整。
(三)第三類別:新臺幣七00元整。
(四)第四類別:新臺幣五五0元整。
二、第二型態
(一)第一類別:新臺幣二、一00元整。
(二)第二類別:新臺幣九00元整。
(三)第三類別:新臺幣六五0元整。
(四)第四類別:新臺幣五00元整。
三、第三型態
(一)第一類別:新臺幣一、二00元整。
(二)第二類別:新臺幣七五0元整。
(三)第三類別:新臺幣五00元整。
(四)態第四類別:新臺幣五00元整。
四、第四型態:
不發給工作費,眷改工作連絡人停止派遣;若原眷戶請求再調查同
意改建意願,經列管軍種報奉本部個案核准者,同意恢復發給及派
遣眷改連絡人。
陸、委任對象
列管眷村自治會依本部規定設置之會長、專任幹事及婦女工作隊隊長
等職務人員。
柒、委任契約
為符審、監作業規定,應與委任對象簽訂「委任契約書」,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各單位簽訂契約書時,應將眷村型態、改建類別、委任事務、每月
工作費標準列為契約附件。
二、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份起迄本要點實施前,委任對象已從事本要點
委任事務繼續工作者,簽約時間應敘明、溯往及追補應發之工作費
。
三、委任對象屬國軍現職人員者(含現役軍職、文職及聘雇),不得委
任,應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核實報支。
捌、一般規定
一、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將改建類別異動之眷村呈報本部核備。
二、每年度結餘款應依規定報繳,不得流用非本案以外工作。
三、為掌握眷村改建進度,各眷村自治幹部工作費暨眷村改建工作連絡
人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所需預算,由眷村列管單位負
責編列。
四、自九十四年起,眷村幹部應依本部規定設置,眷村原眷戶達五十戶
(含)以上至三百戶者,設置專任幹事一員,三0一戶以上者,設
置專任幹事二員,四十九戶以下者不設幹事;眷村原眷戶達五十戶
以上(含)設置婦女工作隊隊長一員。
五、為利於眷村改建工作之遂行,眷村原眷戶未達五十戶者,仍維持設
置會長一員。
玖、附則
未盡事項,另令或以電話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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