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一條暨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第二條規
定,辦理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標售或處分,為使改建工作
順利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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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暨所屬台灣各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代為估價及標售,其範圍以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內
之國有土地及地上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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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依改建計畫期程按年度分批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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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開始前由本部將委託辦理之不動產,編造清冊連同土地(房屋)
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謄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
函送國產局並敘明土地使用狀況、騰空標售或現狀標售以及其他需注
意之事項,俾供國產局據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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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產局將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完成評定之估價表送本部,俟完成處分
程序後再續辦標售事宜。評定之價格達於審計法令規定之稽察限額者
,應由本部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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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標售作業之進行,本部委由國產局代為開具標售價格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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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標脫後有關價款(含沒收之保證金金額)繳納方式及繳納期限,不動
產之點交、鑑界、貸款、產權移轉等,由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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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產局辦理估價及列標作業,得比照國有財產法及該局處理國有非公
用財產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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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產局受託辦理估價及標售,由本部不動產標售價款總額千分之三.
五撥付國產局作為支應相關作業費用。前項辦理估價而不標售者,其
相關作業之費用按估定總額千分之二撥付。前二項經費,本部得應國
產局年度作業進度及需求撥付,但其作業費用不得超過立法院通過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有關土地處理作業費用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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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要點及標售之文件,由本部徵得財政部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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