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分段檢驗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本部為建立工程分段檢驗作業流程標準化,使本部所屬各標工
    程之分段檢驗作業合理並達到品管需求,以利工程進展順利,特訂定
    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貳、範圍及名詞定義:本規定適用於本部發包之工程。甲方工程司:本部
    (甲方)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指派或委任之專業營建管理顧問或設
    計建築師監造人員,依權責處理施工界面、落實品質管理、監督施工
    進度、控制預算成本及協調溝通各單位等相關工作,共同稱為甲方工
    程司。

參、作業要點:
    一、權責區分:
        (一)檢驗權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軍眷服務處(以下簡稱:
              國防部眷服處)。
        (二)監驗權責:國防部眷服處。
        (三)其檢驗紀錄(附件一)以契約為單位,註明檢驗次數,報
              本部四份登記並抽查。
    二、參加人員:
        (一)甲方:
              1.國防部眷服處。(含營管、監察及主計組)
              2.地方協辦機關、單位。(有必要到場時)
              3.甲方工程司。
        (二)乙方:工地主任、主辦或專業工程師、相關技師、監造建
              築師或監工人員、分包商代表。
    三、檢驗範圍:包括建築結構、排水設施、擋土牆、土木預力及預鑄
        構造之隱蔽部份、以及配合施工之建築、機電、電氣、給水衛生
        等工程。
    四、實施階段:
        (一)第一階段:以建築、土木結構工程分為下列幾部份。
              1.放樣: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2.基礎: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
                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3.配筋: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
                畢,澆置混凝土前。
              4.鋼骨: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
                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5.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二)第二階段:以配合設施(備)工程分為以下兩部份。
              1.國外進口之主機馬達及相關之主配件等(或全套原裝整
                組進口)須提供輸入許可證、提單、出場裝箱單、進口
                報單、海關證明、完稅證明、原廠地證明及原廠出廠檢
                驗證明。進關提貨前三日應通知本部派員會同驗關,並
                運至得標商工廠開箱逐項點驗。
              2.國產品之機件必須提供檢驗局或政府授權檢驗之機構或
                工廠之檢定合格證明。
              3.各項設備(如電梯車廂、配電盤等)如為國內製造,應
                辦理出廠檢(試)驗,檢(試)驗時機為該項設備(結
                構體)組裝完成並應檢附相關設計圖說、計算書、證明
                文件等相關資料以供查
              4.重要建材設備檢(試)驗:如鋁(塑鋼)門窗風雨試驗
                等,須於進場後會同監檢驗人員抽樣送驗。
        (三)各階段檢驗時,亦應先檢查前階段所見缺點之改進情形,
              如發現未予改善,則應停止繼續施工,以免事後發生困擾
              。
    五、作業報表及準備事項:
        (一)報表:分段檢驗紀錄。(附件)
        (二)準備事項:
              1.契約、圖說、變更設計及與申驗內容有關之法令等書面
                資料。
              2.各項材料進、出廠証明、試驗記錄及檢驗報告。
              3.鋼(皮)捲尺及其他檢驗時必須使用之工具或儀器。
    六、作業事項:
        (一)申報作業:
              1.承包商填寫分段檢驗申請表(如附表一)申請查驗,經
                甲方工程驗認可後,轉報本部申請正式分段檢驗。
              2.檢驗申報後,不可因等待檢驗而延誤施工;亦不可有檢
                驗小組到後,待驗項目未完成情事。
              3.盡量做到多項工程一次檢驗為原則,以減少人員往返奔
                波,但不歸併而耽誤某項工程次一階段之施工進度。
              4.原則上申請檢驗時間不須考慮假日,但切不可故意拖延
                施工,而假日檢驗。
              5.承包商辦理各項申報檢驗作業應適時提前申請,並不得
                藉故要求工期。
        (二)檢驗執行:
              1.甲方工程司應督商按時完成檢驗項目之施工,並須確實
                預為檢經檢查發現缺點,應立即處理,並隨時與檢驗小
                組保持聯繫,避響檢驗。
              2.檢驗、監驗人員到達工地除按圖檢驗申報項目外,並對
                各項表報一併檢查。
              3.如遇雨天或特殊狀況應申請延後執行。
        (三)紀錄處理:
              1.檢驗完成後,無論合格與否,均應當場做成分段檢驗紀
                錄表(如二),填寫乙式六份,由參檢人員簽認後,分
                送各有關單位留作為完工驗收之依據。
              2.紀錄內容力求簡單、清晰、詳實,並須具體明確,避免
                含糊籠統。
              3.紀錄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考。
        (四)有左列特殊狀況,時間急迫不及申報檢驗,而必須立即灌
              漿時,授權甲方工程司檢驗,並予照相存證及採集混凝土
              試體並送符合CNLA認證之試驗單位檢驗;紀錄內應附照片
              並敘明事實狀況,呈本部備查。此特殊狀況之施工項目由
              甲方工程司負全責。
              1.二十四小時日夜趕工限期完成之工程,遇突發狀況時。
              2.颱風將臨,會影響崩坍之工程。
              3.地下開挖對土質鬆軟有顧慮之工程。
              4.圍牆牆筋及水溝鋼筋等不涉及結構安全之部份。
        (五)連續壁及基樁之鋼筋籠連續施工之必要,如不及申報分段
              檢驗得甲方授權甲方工程司辦理。
        (六)甲方如臨時無法派員前往檢驗,得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授權
              甲方工程司辦理。

肆、附件表格:
    一、附表一:國防部眷村新建工程承包商分段檢驗申請表。
    二、附表二:國防部眷村新建工程分段檢驗紀錄表。